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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雁塔区政府2021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6日
西安市雁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应诉工作事关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大局,事关我区“一区五城一根本”总体战略的顺利实施,要从维护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予以重视和加强,为我区建设全国一流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城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断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健全监督考核办法,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一)完善诉讼文书接收、承办、报批、递交工作机制。
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由区司法局统一接收、登记后,在两日内分派到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收到应诉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至两名人员办理并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法律文书由本单位办公室接收、登记后,在两日内分派到承办科室办理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至两名人员办理并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区政府的行政案件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等行政应诉文件资料,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起草,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应诉案件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等行政应诉文件资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应诉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最晚于法定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完成,准备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呈报审查审批。审批结束后,由承办单位报区政府办公室履行盖章手续,并按期向人民法院递交。答辩期届满审批仍未结束的,应当先按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交资料,最终审批意见有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更换。
(二)合理划分行政应诉职责。
1、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确定,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由引发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行政应诉职责。委托执法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单位承办,委托单位配合;多个单位共同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主要单位及其人员承办,其他单位及其人员配合;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承办。
2、经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共同被告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区司法局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
3、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进行法律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三、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应诉案件的承办单位及应诉工作承办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案件有关情况,熟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编写证据目录,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答辩状和陈述意见要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交资料要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提交资料。
(二)依法出庭应诉,认真履行职责。行政应诉人员应当事先了解案情,熟悉法律,按时出庭应诉。在开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认真行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履行义务。除申请回避等应当当庭提出异议外,有关事项处置意见与法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化解矛盾。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查、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四)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定期限内对一审及生效判决、裁定等是否上诉、申诉提出建议。遇有法定情形需停止执行、变更、撤销或部分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整理、保存行政应诉案件资料。行政案件的应诉资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整理立卷,案卷资料应当长期保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电子信息应包含案号、收案时间、原告、被告、承办人员、一审和二审管辖法院、审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四、认真落实行政应诉参与机制
(一)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严格落实《西安市雁塔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应诉单位行政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承办人员,是指具有国家行政编制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应诉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每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工作,对于以下政府行政案件,应当由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政府行政案件,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资源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体诉讼案件;
2、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4、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6、重大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7、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8、其他重大疑难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应诉单位负责人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由应诉单位制作,案件承办人负责递交。
(二)集体旁听案件审理。
建立集体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选取典型案例组织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增强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案件旁听应注重实效,以相关业务人员为主,选取有针对性的案件,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集体旁听。旁听前要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制定具体方案,遵守庭审纪律,注重总结提高。
五、积极支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加强联络沟通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严禁干预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受理、审理和执行。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正确阐述观点、表达意见,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要建立和完善错案整改制度,对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认真剖析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尤其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复。发现问题时,应当依法通过申诉、执行异议等途径反映,不得擅自拒绝、拖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区司法局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与各级法院之间的联络工作机制,密切联络沟通,实现信息共享,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提高效率,统一认识,规范做法,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健全行政应诉工作配套制度
(一)完善行政应诉保障制度。
全区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应诉人员与所承担的行政应诉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全覆盖的要求,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要将加强自身能力培养与积极引进外部力量相结合,充分发挥本单位法律顾问作用,大力培育公职律师队伍,鼓励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者积极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法律顾问、专家组及其他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统计通报制度。
区司法局要认真做好区政府及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应诉案件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建立工作制度,在归纳、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问题,总结规律,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行政执法及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应诉情况报送区司法局。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请示。
七、加强行政问责与考核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履行举证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街办、区政府各部门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全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1、行政应诉案件分派审批表
2、行政复议案件分派审批表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审批表
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复议案件审批表
附件1
行政应诉案件分派审批表
案件编号:20**-***
文书名称 及 字 号 | 来文方式 | 注明邮寄或领取及相关信息 | |
审判机关 | 接案日期 | (收文当日日期) | |
申 请 人 | |||
案 由 | 注明案件的简要原由,案件引发单位,原告诉讼请求等 | ||
答辩期限 | 行政应诉答辩状及证据资料提交的法定期限 | ||
案件分派意 见 | 拟请***(部门、单位)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准备证据资料,于*月*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提交法院。 | ||
案件审核意 见 | 同意拟办意见,将本案分派相关单位办理。 | ||
承办单位意 见 | |||
办理结果 |
附件2
行政复议案件分派审批表
案件编号:20**-***
文书名称 及 字 号 | 来文方式 | 注明邮寄或领取及相关信息 | |
受理机关 | 接案日期 | (收文当日日期) | |
申 请 人 | |||
案 由 | 注明案件的简要原由,案件引发单位,原告诉讼请求等 | ||
答复期限 | 行政应诉答辩状及证据资料提交的法定期限 | ||
案件分派意 见 | 拟请***(部门、单位)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准备证据资料,于*月*日前报区司法局审核,经区政府审定后提交法院。 | ||
案件审核意 见 | 同意拟办意见,将本案分派相关单位办理。 | ||
承办单位意 见 | |||
办理结果 |
附件3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审批表
原告(上诉人) | 收案时间 | ||
办结时间你 | |||
被告(被上诉人) | 为区政府或区政府和***部门 | 第三人 | |
案 由 | |||
文件标题 | |||
主送单位 | |||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
承办单位 审核意见 | |||
区司法局 审核意见 | |||
区政府领导 审 签 |
附件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申请人 | 收案时间 | ||
办结时间你 | |||
被申请人 | 为区政府或区政府和***部门 | 第三人 | |
案 由 | |||
文件标题 | |||
主送单位 | |||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
承办单位 审核意见 | |||
区司法局 审核意见 | |||
区政府领导 审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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