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规范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根据《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古树名木损失评估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古树名木损失评估的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和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和执行赔偿工作。

  第三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评估,应当由林业、园林绿化调查设计或咨询评估乙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鉴定费用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区(县)林业和城市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林业或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损失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古树名木死亡或缺失为全部损失;造成树冠、主干表皮、根系、环剥(割)树干损坏超过60%,视为全部损失;60%及其以下为部分损失。

  第六条 古树名木损失按照树种基础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及养护管理投入计算。

  (一)树种基础价值,以每平方厘米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为单位,依照树木的珍贵稀有程度、培育的难易程度及现行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本树种基础价值。

  本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见《西安市古树名木树种基础价值表》。

  (二)基本价值,按照树种基础价值与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的乘积来计算确定。

  (三)树龄价值系数,树龄价值系数为树龄1000年以上的古树及珍贵稀有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名木系数为3.0,树龄满500年不足1000年的古树及名木系数为2.5,树龄满300年不足500年的古树系数为2.0,树龄满100年不足300年的古树系数为1.5。

  (四)生长位置及价值系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历史文化街区内系数为3.0,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内系数为2.5,乡镇所在地系数为2.0,其它所在地系数为1.5。

  (五)养护管理投入,按照一级古树每年800元,二级古树每年400元,三级古树每年200元与市级投入养护管理资金年份乘积计算(市级投入养护管理资金年份=损失年份-2014。注:我市于2013年设立古树名木养护管理市级补助资金,2014年开始拨付执行)。

  第七条 古树名木损失价值计算方法。

  基本价值=树种基础价值×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

  养护管理投入=市级养护管理资金年度投入×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年份

  全部损失的价值=基本价值×树龄价值系数×生长位置价值系数+养护管理投入

  部分损失的价值=全部损失的价值×损坏部分的比例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工程建设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由移植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损失赔偿费,按照谁管理,谁代收的原则,由市或区县林业、城市管理部门代收取,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古树名木全部损失的,损失赔偿费中的基本价值归其养护责任人,作为损失补偿;部分损失的,赔偿的基本价值用于本古树名木的修复保护工作。

  (二)基本价值以外的损失赔偿费上缴市或区县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三)养护责任人盗卖或损坏古树名木的,其损失赔偿费全部收缴财政,用于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古树名木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损失评估鉴定书和损失赔偿通知书格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胸径是指自地面1.3米高度处树干的带皮直径;地径是指树干地面土痕处的带皮直径。

  本办法所称胸径或地径横截面积是指乔木的胸径、灌木和藤本的地径横截面积。树干中空的按实心计算截面积;主干缺失严重的,按现存部分推算还原周长,计算横截面积。树木胸径以下分枝或从基部萌生出幼树的,其胸径横截面积为各主枝或各萌生幼树与主干胸径横截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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