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相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相关垂直管理单位:
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土地征收(以下统称征地)行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效率,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明晰工作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统一征地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推进难度大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近期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34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3号)等文件规定,明确征地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体制,禁止其他组织或个人征地。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区政府委托资源规划长安分局组织各街办等相关单位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二、专用章适用范围和要求
(一)专用章适用范围
市政府委托区政府行使集体土地征收权责事项,具体包括:发布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组织听证、编制并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专用章使用要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由区政府办保管,经区长审签后,方可使用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专用章。
三、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应按照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和签订补偿协议等八步程序执行。结合我区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实际,在上述程序基础上进行了完善,主要程序如下:
(一)土地征收预公告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收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或区招商委员会土地储备意见后,组织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建设项目合规性技术审查、是否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权属调查认定、征询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是否位于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点分布情况。根据审查结果,起草《土地征收预公告》,经区司法局联合审查后按程序签发。
《土地征收预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权属、面积,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时间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向被征地所在街办发函,告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并附调查表格。被征地所在街办根据函告内容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在预公告期间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最多可延展5个工作日。
调查内容包括:核实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含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基本情况。调查成果形成汇总表,并经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确认后,组卷上报。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受区政府委托作为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体,组织项目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政府储备土地)风险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在风险评估报告出具后,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公安长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棚改中心、区农业农村局、被征地所在街办等相关单位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召开风险评估论证会。风险评估机构出具《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拟征收土地项目选址、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事项等通过实际走访调查,收集民意调查资料;对拟征收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征地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和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等有关资料,代区政府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和被征地所在街办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审签。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基本情况)、征收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等。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告期满后20日内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各项内容无意见的,无需进行听证。相关街办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反馈被征地村组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事项的会议记录、影像资料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需听证回执书》原件,作为土地报批材料的必要资料。
(六)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无异议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征地补偿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地面附着物种类、数量、面积、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
街办组织被征地村组填写《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出具《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确认说明》,经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后,报资源规划长安分局作为组卷报批的必要资料。
(七)征地补偿资金落实
街办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编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概算》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后,街办根据批示意见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交《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申请》,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联合区财政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筹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出具《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筹集到位的说明》(城改项目由街办出具),作为组卷报批的必要资料。
(八)签订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街办负责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进行备份,作为土地报批材料的必要资料。
四、工作职责
(一)资源规划长安分局
1.受理项目单位征地申请并进行资料审查;组织开展拟征地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按照违法用地前地类进行资料准备。
2.开展建设项目合规性技术审查,出具符合两规、不压占三条红线的合规性“一张图”审查表、《长安区过渡期国土空间规划图》,核查是否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向区秦岭保护局发函征询地块是否位于秦保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是否为林地,向区文化旅游局发函征询地块是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点分布情况。
3.根据街办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审核确定村组界线,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权属汇总表》(区级);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确认,出具勘界验收报告。
4.代区政府拟订《土地征收预公告》,提交区司法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签。
5.指导被征地所在街办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审查街办提交的《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确认表》《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确认汇总表》《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证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示》等相关资料。
6.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及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委、公安长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棚改中心、区农业农村局、被征地所在街办等相关部门召开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审会,对评估报告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级别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7.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和土地征收风险评估意见表,代区政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经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和被征地所在街办联合审查后,报区政府审签。
8.在被征地所在街办配合下,代区政府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拟征土地所在的村、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9.《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受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听证申请书》或《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无需听证回执书》。对无需听证的直接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无需听证回执书》作为附件组卷上报;对申请听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联合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和街办等有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
10.根据区政府审核后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概算》和街办提交的《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申请》,联合区财政局向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在区财政局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到位后,及时向被征地所在街办进行拨付。
11.将拟征收地块信息告知生态环境长安分局,由生态环境长安分局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委托(政府储备土地)或由责任人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土地污染调查报告,会同生态环境长安分局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向生态环境长安分局致函征询拟征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意见。
12.向区发改委征询政府储备用地拟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意见;在取得区发改委回复意见后,编制《用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承诺》报区政府审签。
13.在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拟征地现状调查资料、风险评估、听证资料、登记资料、拟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等)齐备并符合上报要求后,按照土地报批相关规定和资料编制要求,组卷上报。
14.在宗地经过省政府审批,市资源规划局转发省批复及《土地征收公告》后,将《土地征收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办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同时向区税务局函告新征地相关信息。
15.《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向被征地所在街办送达省级批复,并征询被征地村的征收前土地面积、耕地面积等信息。收到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街办确认的信息后,连同本次征收土地面积、省级批复等信息一并函告区人社局。
16.结合工作职责,对区人社局编制的社会保障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征收土地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信息。
17.根据被征地所在街办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及附件资料,编制《西安市长安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清册》并交由被征地所在街办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确认。
18.《西安市长安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清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完成后,结合耕地占用税、水利基金完税情况,下发区级批复。
19.负责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土地征收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工作,不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征地工作开展情况。
(二)街道办事处
1.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具体实施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组织街办有关单位,村、组负责人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组织街办有关单位,村、组负责人,地上青苗、附着物及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地上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核实、丈量、清点、标图、拍照录像、登记造册、审查确认。对调查、确认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组织参与调查各方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签章确认。在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后,以街办名义发布《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公告》并在被征地村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留取回执和公示期间的影像资料),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涉及征地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性的认定。
3.选定附着物、建(构)筑物及村民住宅拆迁补偿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
4.协助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入户调查,联系被征地村、组有关人员参加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论证等相关工作。
5.依据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项目评估报告书等资料,编制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报区政府审批;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联合审查;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发后,协助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张贴公示。
6.如需听证,街办应协助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内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或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交《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无需听证回执书》。
7.开展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工作,并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8.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编制《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概算》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批示意见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提交《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申请》,落实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9.收集整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地上附着物调查工作底稿、评估意见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含村民住宅)以及青苗的补偿协议和支付票据以备查验;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出具宗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用以作为附件资料进行组卷报批。
10.宣传、动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开展征地工作,预防和打击在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等行为。
11.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取得省、市批文后,依据土地报批前期调查、登记结果,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报请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2.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款收支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
13.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完成后,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出具宗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款支付凭证、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宗地《西安市长安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清册》的编制和确认。
14.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监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款收支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
15.负责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清理、垃圾清运和现场管护,杜绝外来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做到场地平整、达到文堪条件。
16.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区人社局测算出的人数,确定拟参保人员名单,并将参保人员花名册等信息在被征地村组进行公示(7日)。在完成公示后将相关资料报区人社局编制社保方案。
(三)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并协助资源规划分局依法开展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经过论证会评审的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备案工作。
(四)区发改委
负责审查拟征收成片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出具审查意见和项目立项批准书;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五)公安长安分局
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管理,配合审查应参保新征地农民相关信息;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六)区司法局
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对资源规划长安分局起草需由区政府签发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土地征收的承诺》《土地征收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等文件进行审查;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七)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政府储备土地所需的征地补偿资金,及时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区人社局拨付征地补偿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街办编制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签;对资源规划分局起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联合审查;在征地补偿资金筹集到位后,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出具《征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八)区人社局
负责测算应参保被征地农民人数和费用,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完成社保方案在区级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指导被征地所在街办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业务;征缴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呈报社会保障方案并跟踪审批;对资源规划分局起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联合审查;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九)区城棚改中心
负责全区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协调;指导、督促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回迁安置;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信访维稳、遗留问题处置;向区发改委征询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意见;在取得区发改委回复意见后,编制《用地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承诺》报区政府审签;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十)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会同街办对涉及征地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对资源规划分局起草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进行联合审查;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长安分局
负责对征收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及涉及土壤污染风险的宗地,书面通知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开展相关报告评审工作;在完成土壤污染调查论证后,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出具拟征收土地土壤污染环境质量情况的说明(函);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十二)区文化旅游局
负责全区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和文物保护意见审核;在土
地征收报批阶段,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复函告知拟征收地块是
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点分布情况;在土地供应前,出具宗地供地意见的复函;配合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完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工作。
(十三)区秦岭保护局
负责做好林业规划、生态保护等审查工作,对涉及征收林地的项目进行审查、报批;向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复函告知拟征收地块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是否涉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
(十四)区审计局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对征地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其他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办要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依法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的征地任务,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到位,征地程序执行到位。
资源规划长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对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法规、政策措施正确实施。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区政府对街办的工作目标完成内容,各街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检查督促,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征地任务完成情况。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征地,要视情况开展各项督查督办。
(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区有关征地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实名支付制度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的补偿款。
(三)落实征地信息公开制度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依法公开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征地信息文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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