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各直属国有公司、公办学校: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产业综合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9月10日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9月22日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产业综合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产业综合体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先进制造业的基础性作用,加速产业链与创新链协同融合,培育更有活力的产业生态,增强产业融合发展动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围绕“4+4+4”现代产业体系,结合“秦创原”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相关规划,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并行、开发建设与盘活存量并举、强链补链与延链扩链并重,建立健全管理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推动产业综合体高质量发展;依托产业综合体,引进、培育高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提升产业配套与集聚能力;聚集创新创业团队、高技术人才、投资基金等创新要素,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扩大开放合作,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相互支撑、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相互融合、大中小型企业相互融通的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生态。
(二)基本内涵。产业综合体是指独立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主体,按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建设的融研发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服务、商务与生活服务等多种业态于一体,具有形态多样性、功能复合性、产业融合性等特点,并提供运营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城市型产业空间载体。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按工业用地性质拟引进新建的、利用工业企业旧厂区转型升级的、存量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产业综合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国际合作园区、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众创空间等。
(四)布局定位。中心城区重点发展研发设计、软件与信息服务、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文化数字内容及其服务、现代技术与创新创业服务、新型生活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铁新城重点发展检验检测、健康服务、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生物科技与医疗设备等新兴产业,智能网联与智能驾驶、工业软件与智能制造、大数据与工业互联网等数字经济。泾渭新城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增材制造与再制造、节能环保、国防科技、半导体激光器件(光子芯片)及其应用等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渭北新城重点发展航空动力及其零部件、分布式能源与储能、新材料及其应用等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五)发展目标。立足区域产业特色,谋划、规划、建设、认定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管理精细、产业定位明晰、创新能力突出、支撑作用显著的产业综合体,申报一批中省市特色产业创新平台;聚集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和创新型人才;吸引一批创投资本和投资基金,转化一批科技创新成果,培育一批科创型上市后备企业,打造全省产业综合体创新发展的聚集区、“秦创原”重要的承载区和“两链”融合协同创新发展的活力区。
二、主要任务
(一)对拟引进新建、利用工业企业旧厂区转型升级的项目,实施前置评价,把好项目入口关。
1. 建立入区项目前置基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信用和业绩,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与保障措施;具有清晰的产业定位,可行的产业培育方案,明确的规划设计方案、运营模式和管理团队,可实现的投资强度和预期产出指标。对利用旧工业厂区进行转型升级的项目,还需评价旧工业厂区土地使用权人协议履约情况等。
2. 建立入区项目前置规划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满足形态多样性、功能复合性和产业融合性的公建模式设计方案,项目用地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单层面积和标准层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分布式光伏电站、综合节能、污染物排放科学高效处理和中水回用等绿色发展设施;项目建设周期约定条件可控等。
3. 建立入区项目前置预期产出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营业收入和税收;约定时间内引进培育“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中小型科技及“五上”企业数量、知识产权申请数量、申报并获批中省市相关创新平台认定数量等。
(二)对已建成投用的项目,建立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常态化认定、运营绩效评价和负面清单管理,把好项目运营关。
4. 对存量产业综合体进行认定和运行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首批认定和首次评价。被认定的产业综合体,颁发认定证书;同时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结果公示后以正式文件印发,并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新建项目投入运营后第4个自然年开始认定和评价。对评价为优秀的,支持投资主体开发新项目,并给予运营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撤销认定证书,并依据低效用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退或处罚。
5. 建立认定指标体系。认定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占地面积不小于30亩,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按规划部门审批的计容面积计算)应在10%-15%范围内,研发生产用房出租率不小于80%;亩均入驻法人企业数量不少于1家,特色产业集群基本形成;管理与专业化服务团队结构合理,平台管理与企业服务体系健全,申报并获批中省市相关创新平台不小于1个;园区硬件设施和环境良好,直供电力等要素保障和物业服务到位且无投诉;负面清单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双控”指标等达标。
6. 建立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入驻企业(含非法人企业)合计亩均经营收入和税收不小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均值;聚集的独立法人企业数量(含总部)不小于30家,其中“专精特新”、高新技术、科技型中小企业合计占比不少于20%,“五上”企业数量占比不少于10%;科技创新型企业占比不小于50%,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10%,每家企业年均申请知识产权数量不小于2件,聚集研发人才数量占比不小于30%;引进设立的投资基金不少于1家(不低于5亿元),基金投资入股园区内企业数量占比不少于10%;年度产业协同创新活动、国际科技合作与公共服务效能等。
(三)明确项目招商、建设、运营、清退或处罚的责任主体,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与监督。
7. 项目招商部门的主体责任。招商部门作为项目前置评价的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包括结合项目选址区域基础条件,开展尽职调查,综合研判项目落地方案的可行性;约定项目入区协议、投资监管协议中产业定位与管理模式、规划建设方案与支持政策,投资强度与建设周期、土地利用效能和绿色发展,产业培育与预期产出、平台建设与公共服务等预期承诺指标。
8.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工业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责任包括编制产业综合体发展规划,建立认定、评价、运营与清退或处罚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并监督实施;制定、修订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包括前置评价、认定标准、绩效评价、业绩奖励和负面清单等;编制项目运营监管协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兑现后置奖励政策,出具不合格项目的清退或处罚意见,以及审核与监管利用工业企业旧厂区转型升级项目等。
9. 投资促进部门的主体责任。投资促进部门作为招商引资和项目入区评价牵头部门,主体责任包括编制项目入区前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项目前置评审;签订新引进项目入区协议、投资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等;出具项目协议违约行政告知书,解除协议;按规定兑现前置招商政策。
10. 属地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园区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属地管理部门,主体责任包括签订项目运营监管协议并执行,监督投资主体落实项目入区协议和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入驻企业的备案审核,落实项目运行统计、认定与评价、政策奖励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以及负面清单所涉及日常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11. 资源规划部门的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作为土地利用与执法监督部门,主体职责包括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针对投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具违法违规通知书,并监督执行。
12. 科技创新部门的主体责任。科技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的牵头部门,主体责任包括支持投资主体和入驻企业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申报并认定中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协助引进、培训专业化运营团队,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企业孵化、大中小融通、知识产权、创新活动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企业认定服务,整合各类投资基金和创新资源,服务企业成长和产业集群培育等。
13. 项目投资主体的主体责任。对新引进项目的投资主体,主体责任包括履行项目入区协议、投资监管协议与运营监管协议约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对存量项目的投资主体,主体责任包括履行运营监管协议约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同时,履行负面清单所涉及的入驻企业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绿色生产、社会综治等相关责任。
(四)强化建设效能、运营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违规、负面清单责任。
14. 强化协议违约责任追究。对新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主体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综合利用协议约定、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等,按有关程序予以追责和处罚;对存量项目运营过程中,投资主体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结合认定、绩效评价结果和负面清单,针对性开展分析研判,逐一项目建立问题台账,下发整改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书。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涉及主管部门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发生不廉洁行为的,追责问责涉事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15. 严肃追究新建项目的违约违规责任。除协议约定责任义务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投资主体的相关责任。
(1)项目建审手续未完善擅自开工建设的;
(2)擅自改变项目产业定位和用途的;
(3)项目建设擅自改变规划指标的;
(4)项目建设侵犯周边土地使用权人利益的;
(5)项目建设周期严重滞后的;
(6)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其它违约违规行为的。
16. 严肃追究存量项目的违约违规责任。除运营协议约定责任义务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追究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的相关责任。
(1)提供虚假认定和绩效评价资料的;
(2)擅自改变项目产业定位和用途的;
(3)项目被认定评价为不合格的;
(4)拒不接受检查、核查及报送经济指标的;
(6)违反负面清单约定或其它违法违约违规行为的。
(五)落实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投资主体开发建设产业综合体。
17. 支持利用工业用地建设产业综合体。对拟引进新建、利用工业企业旧厂区转型升级建设的项目,按工业用地性质供地或用地性质保持不变,容积率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允许原旧工业厂区土地使用权人引进有信誉的产业综合体投资主体,以股权投入、利益分享等方式,共同开发产业综合体项目。
18. 允许投资主体进行产权转让。对拟引进新建、旧工业厂区再利用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自持比例不小于规划部门审批计容面积的30%;其余部分可按不动产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受让方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项目产业定位,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不小于1万元/平米、年上缴税收不小于500元/平米,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能耗“双控”等负面清单要求。
(六)支持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开展产业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企业,建设创新平台,提供公共服务。
19. 给予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运营绩效奖励。对认定的产业综合体,前一考评周期被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后一考评周期,按年度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总额奖励(奖励额参照综合体在地企业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的10%确定),期限连续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开展企业孵化与天使投资、科技协同创新活动与公共服务等。
20. 给予投资主体创新平台奖励。对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3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建设创新平台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谋划、推进产业综合体的招商、建设、认定、评价等,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内设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履职尽责,落实主体责任,合力推进产业综合体的发展、管理与监督。
(三)强化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产业综合体的基本评价、规划评价、预期产出评价等前置指标体系,以及认定、绩效评价、负面清单、问责问效等后置管理与监督体系,强化对违约违规行为、不履职行为的问责、追责。
(四)加强考核督办。将推进产业综合体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对工作推进、工作成效等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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