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办,各办、部、局,陆港集团、西安港集团,各支撑服务体系:

现将《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9日

(联系人:范琳 83332051)

西安国际港务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已授权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为进一步落实生产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和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程序和实施办法》以及《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关于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能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国际港务区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及时迅速、科学指挥、保障安全、减少损失”和的原则。

第二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置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项目)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委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报,根据事故后续处置情况,进行续报和终报。

第五条安委办和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沟通、研判,并按规定逐级向管委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市政府值班室进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续报和终报;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报、续报和终报。

第六条接到事故报告后,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救援,保护现场,初步了解事故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由管委会授权行业部门迅速成立事故救援善后处置领导小组,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分管行业(领域)的委领导担任组长,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急管理局等各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街办、派出所为主要成员。

第八条事故救援善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现场救援、伤者救治、家属安抚、死者善后、舆论引导和现场恢复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主管以上的专人负责。

第九条事故相关善后费用和赔偿由涉事企业、保险赔付及相关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

为保证善后和赔偿资金得到落实,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高危企业、鼓励其他非高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故善后费用的特殊情况由事故救援善后处置领导小组拟定方案报管委会进行综合研判。

第十条事发企业或项目、专业(综合)市场和园区等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按照发生事故的性质确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送、现场救援和事故善后。

第三章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构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局向管委会递交《关于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xx”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管委会批复后,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管委会指定1名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安委办主任担任,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由行业(领域)主管相关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公安机关以及工会组成。并邀请灞桥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立后,由安委办向有关单位印发《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并附调查组组成人员名单。

事故调查组按照《西安国际港务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事故情况、明确调查工作职责分工,研究确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专职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拟定《事故调查报告》,并邀请专家、法律顾问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四条经初步审核通过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召开全体会议,再次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审核后,《事故调查报告》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审定同意。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期间所产生的专家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由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一般事故调查终结后,事故调查组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管委会批复。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经管委会批复后,事故调查组在接到批复或会议纪要5个工作日内,印发事故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事故的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天。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天。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跟踪督促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形成《整改落实评估报告》,报安委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回避;为事故责任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不得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对在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依照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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