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各部门、中心、直属园区管理办,各支撑服务体系,各直属国有企业: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林业执法行为提升林业执法能力”的专项行动的通知》(办策字〔2018〕7号)和《陕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陕府法发〔2017〕60号)的规定。2020年4月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已取得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委托书》(林业执法)。为规范西安高新区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提升林业执法形象。现将执法人员及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名单(15人)
自取得《行政执法委托书》(林业执法)后,15名执法人员经西安市林业局、西安市司法局资格审核,通过集中培训、考试,已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林业执法)。现赋予祝东伟等15名同志林业行政执法权限,在西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林业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名单如下:
祝东伟、杨阳、屈新宽、李颖飞、刘冰、田博、郭军峰、乔航卫、马佩、渠艳磊、赵旭东、许鲲、何欢、李小龙、孙明。
二、执法人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森林资源保护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依法受理和查处西安高新区范围内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林业行政案件;根据森林资源管理实际,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
(三)依法打击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荒、盗伐、滥伐、猎捕(经营加工)陆生野生动物、采挖珍稀、珍贵野生植物资源(含木材、苗木、种子、干果等),依法对木材、竹材、活立木、林副林化产品、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违规的行政案件执法,依法查验植物检疫有关案件执法。
(四)依法对木材市场和储运木材货场检查监督及违法违规行政案件的执法;负责对木材经营、加工用材单位的检查、监督及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的行政案件执法。
(五)依法对林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森林防火行政案件执法。
(六)积极处理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和群众举报的案件,配合查处信访案件,及时上报查处和信访回复。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程序
(一)在委托执法权限和范围内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以西安市林业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林业行政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书之前,由管委会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意见进行确认签字后,报市林业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需报西安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依据委托权限范围,高新区管委会受西安市林业局委托,以西安市林业局名义在高新区管理范围内行使有关林业行政执法职能,西安市林业局对高新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西安高新区林业局统一登记存档。
(四)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依法没收的涉案财物(包括移植活立木、原木、木材半成品、木制成品、野生动物制品等),应依法依规处置。所得款项统一缴入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指定银行账户。
四、其他规定
(一)西安高新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要在西安市林业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高新区林业局做好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镇),相关部门应做好林业行政执法的配合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必须2人以上执法,出示行政执法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等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做到有案必接、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要依法规范和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立案的衔接机制,实现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五)加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林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标准化建设,完善林业综合执法基础设施,配备制式服装、行政执法标识和办案设备装备。法制办加强执法工作指导,提升执法服务水平。高新区林业局、财政局要将林业综合执法人员装备及办案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2021年2月8日
抄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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