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区级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函》,我局将对区级社会组织实施2021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均须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年未检的将纳入活动异常名录,两年未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二、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社会团体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等。
三、年检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年检时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2021年度检查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二)定点年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 受理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管委会510办公室)
2. 联系人:赵婧。联系电话:83620814。
(三)为提高年检效率,所属社会组织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与我局协商确定时间、地点,集中年检。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承接中央财政项目、省市福彩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使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 2021年度工作总结、2022年度工作计划和乡村振兴工作开展情况(乡村振兴工作请附相关资料如:帮扶协议、图文宣传、通报表彰等);
5.2020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整改报告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6.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承接中央财政项目、省市福彩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使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 2021年度工作总结、2022年度工作计划和乡村振兴工作开展的情况(乡村振兴工作请附相关资料如:帮扶协议、图文宣传、通报表彰等等)
5. 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及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携带执业许可证副本并提交该副本复印件。
6.2020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整改报告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7.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五、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2021年度检查采用线下报送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社会组织关注“西安国际港务区”微信公众号或登录西安国际港务区官网(http://itl.xa.gov.cn/)下载所有表格,按要求准备所需材料。
(一)年检初审。各社会组织应如实填报相应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经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的负责人及理事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携相应的材料于6月30日前接受年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6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过期不予受理。
(二)出具结论。根据报送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检查的情况,相应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有关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社事审批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不按照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的行为。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年检中我局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五)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要指导其尽快建立或作出建立承诺。
(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区级社会组织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七、注意事项
1.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
2.各社会组织提交材料时,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年检时间。为防止聚集扎堆,年审时,请大家提前预约,错峰办理。
特此通知。
西安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和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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