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碑林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碑林区2020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20〕42号)、《西安市碑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在西安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我区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沙尘、臭氧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方案。

1.4 方案体系

本方案为《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西安市碑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街办和区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方案与下级方案共同组成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及时响应,有效应对。根据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达指令,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街办,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局长分别任第一、第二指挥长,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公安碑林分局、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棚改事务中心、长安路CBD管委会、东关改造管委会、交警碑林大队为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省、市、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拟定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传达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上报应急启动措施落实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相关区级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各街办参考执行。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2.4 应急工作组职责

2.4.1 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区教育局、公安碑林分局、交警碑林大队等单位配合,共同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工作。

2.4.2 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街办、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区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3.预警响应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一天(24小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指挥部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3.2 预警响应的启动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我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同步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并按照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召开会商协调会议,接到《碑林区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相关单位,如有必要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3.3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重污染指挥部发布信息,我区相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

我区预警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橙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黄色级别启动、级别调整或解除指令经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3.4 应急响应

3.4.1 应急响应分级、分类和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3.4.2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街办、区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方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3.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户外活动或作业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

③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级部门统一部署,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交警碑林大队做好机动车工作日尾号限行工作;严格按照市级要求做好柴油车管控工作;禁止超标排放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强化“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区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

③区城管局牵头,各街办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④公安碑林分局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

⑤区经贸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大对涉气重点企业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⑥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巡查,配合相关部门督导清单内单位落实减排措施。

3.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区教育局提示辖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级部门统一部署,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有序指导区民就医,提高全区医疗接诊效率。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交警碑林大队按照上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全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止上路行驶(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②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经贸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等区级相关部门,督导全区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③区经贸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导涉气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④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巡查,配合相关部门督导清单内单位落实减排措施。

3.4.2.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区教育局按照市级部门部署,通知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公安碑林分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市级部门统一部署,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交警碑林大队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

②区经贸局、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导涉气重点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③各街道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巡查,配合相关部门督导清单内单位落实减排措施。

3.5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3.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4.信息公开

4.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4.2 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按照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部署,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5.督导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2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通报、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5.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市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和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督导考核、信息宣传等机制,并做好业务培训与指导。

6.2 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明确责任。涉气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

6.3 经费保障

区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6.4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各级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落实应急值守场所,畅通应急通信指挥,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方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7.方案管理

7.1 方案报备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中、省、市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结合实际,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市指挥部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应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时完成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修订,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需向社会公布。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简易工序或实施全厂停产的涉气企业,可只制定“一厂一策”公示牌),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备案。

7.2 方案宣传

各成员单位和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加强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3 方案培训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培训制度,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职责分工,按市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培训工作。

7.4 方案演练

区指挥部结合实际情况,按需组织对本级实施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好完善。

8.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碑政办发〔2019〕46号)同时废止。

9.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2)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3)防汛车辆、应急车辆;(4)“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4.重型载货汽车:指在GB17691适用范围内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N2和N3类汽车。

5.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6.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7.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8.简易工序:(1)涉气工序仅有低氮改造天然气锅炉;(2)企业生产工序不多于3条,且涉气工序仅为1条;(3)汽修行业;(4)“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附件: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碑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降低人为活动对本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加强对辖区内污染源的巡查,配合相关部门督导清单内单位落实减排措施。

(四)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网信办职责

(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二)负责配合媒体、重点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督导、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五)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区发改委职责

(一)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协调,加大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区教育局职责

(一)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全区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户外活动、弹性停课等措施。

(三)配合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做好教育工地的减排措施落实工作。

(四)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区科技局职责

(一)积极配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等科研工作。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区经贸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组织除供热企业外的涉气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督导我区重点企业(西安第一印刷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三)负责组织辖区汽修行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四)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公安碑林分局职责

(一)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交警碑林大队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加大对冒黑烟和高排放车辆管控力度。

(三)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区财政局职责

(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

(二)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市生态环境局碑林分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监管和重污染天气成因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三)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导涉气企业编制“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四)配合区经贸局督导涉气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五)开展辖区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

(六)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力度。

(七)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区住建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牵头督导全区建设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协调市住建局业务处室督促辖区物业小区加强清洁。

(四)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区城管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组织供热企业(西安市热力总公司城区供热公司南门站、朝阳门站、西安朱雀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三)牵头督导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出土工地、拆迁工地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督导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四)加大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管控工作。

(五)做好垃圾、树叶、杂物露天焚烧及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工作。

(六)督导全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七)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区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编制和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配合市级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24小时急(门)诊的监管工作。

(四)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区应急管理局职责

(一)协调督促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区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协助区城管局督导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区文化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在A级旅游景点和游客集散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信息传播工作。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区城棚改事务中心、长安路CBD管委会、东关改造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职责督导各自的建设、出土拆迁工地及所属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二)完成区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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