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83号)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7号)文件要求,“一上”与“二上”期间,我区对自然资源部下发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现场核实198个,最终认定27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未治理,现将认定结果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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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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