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西安市碑林区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行政应诉主体及案件类型划分
(一)行政应诉主体。
行政应诉的主体包括区政府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行政主体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二)行政应诉案件类型。
我区行政应诉案件分为直接起诉案件和行政复议后诉讼案件。其中,直接起诉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复议后诉讼案件,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1.行政相对人直接起诉案件。
行政相对人对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区政府,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作出单位作为案件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多个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牵头作出单位作为案件主办单位负责应诉工作,其他单位应当予以协办。行政相对人对区政府下属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应诉。
2.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
(1)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区政府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为共同被告的,由区司法局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共同负责应诉。区司法局负责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应诉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单位负责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应诉责任。
(2)不服其他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区政府作出的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对区政府提起诉讼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配合区司法局做好应诉工作。
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按照“谁引发谁应诉”“谁实施谁应诉”“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确定行政应诉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是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以下简称主办人员),行政应诉工作的主办单位及主办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案件办理建议。主办单位应根据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应当为主办单位正式在编或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工作人员。主办人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确定委托代理律师、确定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选等案件办理建议,案件代理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二)准备行政应诉材料。收到应诉通知后,主办单位应认真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收集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编写证据目录,起草《行政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行政应诉材料。
(三)全面掌握案情走向。主办人员及代理律师要全面掌握案情走向和诉讼关键时间节点,认真研判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是否上诉,就生效判决、裁定等是否申诉向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四)及时预警提醒。主办单位应当在提交答辩后5日内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若案件败诉风险高,主办单位应当在案件分析报告中做出预警提醒,提请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研判案件。
(五)化解涉案矛盾。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员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查、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
(六)做好出庭应诉。主办单位和主办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熟悉法律规定,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主办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在开庭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语言规范、文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七)整理案卷材料归档。主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行政应诉材料立卷归档,案卷材料应长期保存。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电子信息应包含案号、收案时间、原告、被告、第三人、主办人员、管辖法院、审理结果等基本信息。
三、行政应诉工作程序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此程序办理,每半年向区司法局报送一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一)登记分派。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寄至区政府后,由区司法局接收,按顺序登记并编制案号。区司法局在接收登记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应立即拟定批办意见,填写《行政诉讼案件分派审批表》,交由区政府办呈送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二)应诉准备。主办单位收到行政应诉批办单后,应在7日内根据应诉实际需要起草《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行政申诉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说明》等法律文书,整理证据、依据等其他行政应诉材料,并由主办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请示报送。主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行政应诉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区政府审签;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在法定应诉期限内(自接收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应诉材料提交人民法院。上述程序最晚于法定期限届满前2个工作日完成。预计答辩超期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若延期未获批准,应加快办理工作,确保按期提交应诉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四)出庭应诉。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律师按时出庭,参加应诉。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答辩意见,出示证据材料,阐明证明目的和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围绕职权、事实、法律适用、程序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陈述意见。除申请回避等应当当庭提出异议外,有关事项处置意见与法庭意见不一致的,应在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五)提起上诉。主办单位经研究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及时组织起草上诉状,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由主办单位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主办单位经研究决定不上诉,应当以书面请示的形式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同意)。
(六)申请再审。主办单位经研究不服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及时组织起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材料,经主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呈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由主办单位负责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申诉、抗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判决裁定。
(七)案件归档。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办单位认为判决、裁定合法的,应当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长期保存档案。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机构被诉案件,各单位需将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汇总并向区司法局备案。
四、行政应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法院联络沟通。区司法局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工作联络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化解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二)定期统计分析应诉情况。各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每半年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并书面报送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根据报送情况分析同一类型、同一领域、同一涉案部门案件频发的原因、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建议,书面通报涉案部门、单位。涉案部门、单位收到通报后,应在10日内将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落实行政负责人参与应诉机制。严格落实《西安市碑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率应达到100%。按照“谁引发谁应诉”“谁实施谁应诉”“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因区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主办单位负责人可以视同为区政府其他参与分管工作的负责人。
(四)建立集体旁听庭审机制。应诉单位应将集体旁听行政应诉案件庭审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集体旁听活动。案件旁听应注重实效,选取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旁听学习,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认真履行生效判决和司法建议。应诉单位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书。对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各单位要认真剖析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仔细研究,认真吸收采纳,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复。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应当依法通过申诉、执行异议等途径反映,不得擅自拒绝、拖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六)强化行政应诉考核监督。区司法局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采取数据收集、案件研讨、案卷评查、案情通报等形式,加大应诉工作监督力度,重点督导应诉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不断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七)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行政诉讼案件分派审批表
2..行政应诉流程图(区政府为被告)
附件1
行政诉讼案件分派审批表
案件编号:20**-***
文书名称及 字 号 | 来文方式 | 注明邮寄或领取及相关信息 | |
来文单位 | 接案日期 | (收文当日日期) | |
来文标题 | 注明来文名称,案由,原告诉讼请求等,如:行政**书--***等*人诉碑林区**行政行为(***项目)。 | ||
案件分派 拟办意见 | 拟请***(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起草行政应诉答辩状(行政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准备证据资料,按法律规定期限提交人民法院,并在提交答辩后5日内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向区政府领导汇报,同时报区司法局备案。妥否,请***(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同志审核。 | ||
区司法局 意 见 | 同意拟办意见,请***(部门、单位)按照《西安市碑林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派员参加庭审,请***(区政府办主要负责人)审核。 | ||
区政府办 领导意见 | 请***、***(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志审示。 | ||
区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 |||
区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 |||
备 注 |
附件2
行政应诉流程图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备注: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机构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参照此流程图由本部门、街道办事处、直属机构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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