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 开发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建设更加公平开放、 有序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 38号)以及中共 西安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重大项目建 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市办字(2020) 28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权利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重点避免 出现以下行为:

(1) 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 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 格要求;

(2)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 定产品;

(4)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 登记备案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 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或者答疑过程中, 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 或者评审标准。

二' 保障供应商充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权利

1. 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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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方便市场主 体免费获取、查询,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 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2.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体公告。

3.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 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规定媒体 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开标活动的现场管理,明 确开标活动的现场纪律。在保证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 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登记身份后观摩开标活动。

三、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 金、押金、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 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

2. 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律免交招标文件工本 费及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微企业诚信等 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确 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供。

3.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规模、供应商资信情况采取预付款方 式支付采购资金,减轻供应商垫款压力。

4.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附加未 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5.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 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 承担的费用。

四、 保障供应商正当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

1. 采购人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 式改变评审结果。

2.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除法定事由外,采购人不得拒 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3. 采购人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 同。

4. 采购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5. 采购人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 织履约验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 验收条件。

五、 保障供应商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 出的质疑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逐 项认真核查,履行必要的查证职责;答复内容应当实质回应、明 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回避被质疑事项而无实质的回应。

3.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 益。

4.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 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 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开。

六、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及选择

1. 各区县、开发区不得对已进入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进入本区开展政府采购执业活动设置额外条件,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2.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及信用评价 情况等,从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七'优化政府采购监管服务

1. 简化进口产品审批程序,同一采购单位同一预算年度内采 购同一产品无需重复报批,即可多次使用该产品进口审批结果。

2. 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开展代理机构、 评审专家、供应商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对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 法严肃查处,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 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

购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

逐步实现与工商、税务、社保实现互联互通,推动与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31日起试行一年,由西安市财政 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国家政策有冲突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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