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企业引进及培育力度,优化产业结构,壮大经济总量,现结合航空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须在以下产业范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服务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航空基地。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按时缴纳税费。
4.企业在航空基地租赁经营场所开展经营、购买商业房产开展经营或自持商业地产经营。
5.承诺在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最后一笔扶持资金后5年内不迁出航空基地,不改变在基地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迁离统计关系。
如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退回已经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三条对于2018年1月1日后新引进或新开业商贸服务业企业可以进行奖励扶持: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可享受连续5个自然年的奖励扶持。奖励标准如下:
一个自然年内纳税金额在10万至100万元的,前两年奖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航空基地留成部分的80%,后三年奖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航空基地留成部分的40%;
一个自然年内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奖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航空基地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航空基地留成部分的50%;
第四条若辖区内城市综合体运营商2018年1月1日后新引进连锁经营的有影响力的品牌,参考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相关信息,对于该城市综合体运营商给予每个品牌5万元或10万元不等的奖励扶持。奖励标准为:引进仅有境内连锁经营的知名品牌,按每个品牌5万元奖励城市综合体运营商;引进知名境外品牌或有境外连锁经营的境内知名品牌按每个品牌10万元奖励城市综合体运营商。每个城市综合体运营商每年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若城市综合体整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给予该城市综合体运营商企业高管(不超过5名)奖补个人所得税基地留成部分的100%,奖励总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对于在基地范围内购地经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2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实际补贴金额以企业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基地支配部分为上限)。
引进有特殊贡献项目,可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
第三章 成长奖励
第六条对于2018年以后首次新增成为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市级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基地再给予每户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于2018年以后整迁至航空基地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在统计关系调整完成后,基地给予每户5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于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至4000万元,且增速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且增速15%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奖励4万元。
第九条对于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且增速3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且增速20%以上的,奖励4万元;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于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且增速30%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至3000元,且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奖励4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规模以上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4000万元且增速30%以上的,或人数在50人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30%以上的,奖励2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4000万元至8000万元,且增速20%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对于实现集中收银的商贸综合体运营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请及办理
第十三条每年3月底之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航空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申请上年度的奖励资金,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及《西安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
4.企业办公或经营用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房租缴纳发票;
5.城市综合体与连锁品牌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及连锁品牌企业实体经营现场照片、境内品牌在境内连锁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境外品牌相关证明材料或境内品牌在境外连锁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仅申请第四条引进连锁品牌奖励提供);
6.上年度城市综合体运营商高管个人工资总额证明及税务局出具的上年度城市综合体运营商高管个人所得税纳税相关证明材料等(仅申请第四条返还高管个人所得税基地留成部分奖励提供);
7.竣工验收报告及经建设部门认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等(仅申请第五条奖励提供);
8.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联网直报平台截图等(仅申请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奖励提供);
9.限额以上贸易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年度12月份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报表等(仅申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奖励提供);
10.商贸综合体运营商集中收银情况介绍(包括开始时间、投资额、设施情况等)、集中收银项目发票复印件及与提供发票所对应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等(仅申请第十二条奖励提供);
11.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及享受本办法需满足各项条件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办理程序:
1.企业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奖励资金额度进行初审;
3.报请管委会领导审批;
4.经济发展局制定奖励批复文件并办理拨款审批手续;
5.财政局根据拨款审批手续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2017年12月31日前满足《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金融、商贸、服务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奖励政策的企业按该办法执行;2018年1月1日后满足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按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支持金融、商贸、服务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废止,且本办法不与其他相关政策及意见同时适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航空基地管委会专项政策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航空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西安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批表(落户奖励类)
2.西安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批表(成长奖励类)
西安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 ||||
(落户奖励类) | ||||
企业名称(盖章)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上年度纳税额(万元) | |||
申请奖励项目 | 申请奖励 资金额度 (万元) | |||
审核后拟奖励资金 (万元) | ||||
经济发展局意见 | ||||
招商部门意见 | ||||
财政局意见 | ||||
分管主任审核 | ||||
主任审批 | ||||
西安航空基地商贸服务业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批表 | ||||
(成长奖励类) | ||||
企业名称(盖章) |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 同比增长率% | |||
申请奖励项目 | 申请奖励 资金额度 (万元) | |||
审核后拟奖励资金 (万元) | ||||
经济发展局意见 | ||||
财政局意见 | ||||
分管主任审核 | ||||
主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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