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蓝田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蓝政办发〔202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蓝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蓝田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蓝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3日


蓝田县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健全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支持、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县减灾救灾工作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全社会共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意见〉》《西安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在蓝田县范围内,具有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能力和意愿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工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雪、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协调配合、规范有序”的原则。社会力量应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掌握减灾救灾工作专业知识、技能;

2.有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必须的人员、装备和设备等;

3.有较强的自我保障和自我保护能力;

4.有一定的减灾救灾工作经验;

5.有自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热情和意愿;

6.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

7.属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

8.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具备承接主体相关条件;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县级减灾救灾工作范围主要如下:

(一)日常防灾减灾时段

1.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编制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救灾工作规程、防灾减灾工作规划、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灾害隐患风险图等;

2.参与防灾减灾救灾业务调研和课题研究,不断促进我县防灾减灾救灾事业发展;

3.配合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秦保局、县交通局等相关部门指导各镇(街)做好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灾害风险图编制、避难场所设置、紧急疏散路线划设、警示提示标牌设置、应急救援设备购置、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组织等工作,不断提升我县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水平;

4.参与编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活动方案,配合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应急演练活动;

5.参与制定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互救技能宣传培训工作计划,配合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秦保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以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蓝田分公司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5.12”防灾减灾宣传周、国际防灾减灾日以及日常防灾减灾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全县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6.配合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提升我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化水平;

7.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年度自然灾害评估工作;

8.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配合县住建局、县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巨灾保险等工作,不断提升全县群众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

(二)灾时紧急救助时段

1.按照政府的统一指挥,有序参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搜救、伤病员运送救治照料、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应急生活救助、疫病防控、心理抚慰、救援人员服务保障等工作;

2.配合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资源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秦保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国网蓝田县供电公司以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蓝田分公司等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核查工作,为政府救灾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3.按照政府救灾捐赠工作统一安排,配合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接收登记、紧急调拨运送工作。

(三)灾后救助恢复时段

1.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统一引导协调下,配合镇街政府核查确定救助对象,做好过渡期和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受灾地区需求,按照政府统一引导,以捐赠款物(以捐赠资金为主)、设立帮扶援助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协助受灾镇街做好受灾群众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

第七条 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对接协调机制,负责做好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申请审核、确认登记、数据库建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服务引导、统筹协调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八条 有参与县级减灾救灾工作意愿的社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等,可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备案后,向县应急局报备,纳入县级参与减灾救灾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以便统一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自发组建具有一定减灾救灾技能、能够长期稳定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对具有专业减灾救灾技能、突出公益性目的的社会组织,适当降低登记门槛,优先予以培育扶持。

第十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保障扶持机制,对参与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方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以表彰奖励、税费减免等为补充。

第十一条 县财政应列支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提出经费预算,报审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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