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一第十五条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的统计调查活动。统计调查表应当根据本条规定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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