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解读

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解读

为加快建设辐射能力强大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打造多元化国际化开发开放平台,构建现代化产业支撑体系,营造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畅通国际国内商品、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流动,形成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协同发展新格局,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进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2020-2022年)》,通过21条政策支持我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现对其进行解读。


一、支持政策


第一条 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空铁联运和公铁联运示范,对我市纳入国家示范工程的承担单位(企业)按中央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条 对我市成功列入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主体,市级按省级奖补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国家物流枢纽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和功能设施,按每投资1亿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标准执行。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四条 对我市注册、年营业收入规模不低于20亿,且排名前十位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五条对在我市注册且接入省道路货物运输监管平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给予其所缴纳增值税35%的等额资金奖励。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开展物流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对我市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物流示范园区,省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局)


第七条 鼓励在口岸货物转运集中区建设货物堆场,在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化物流仓储库。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建设施,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市级按省级补助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两家以上快递公司联合在我市机关、高校、住宅小区共建共用智能取货柜。省级对每个取货柜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强化物流用地保障,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保障。对属于物流建设项目的物流仓储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和地价水平供应。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积极支持西安空港、陆港指定口岸建设。对已设立以及新申报成功建成运营的口岸经营单位,省级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进出口货物交易中心、加工中心、跨境电商合作中心。省级对新建成的设施给予最高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我市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陕西商品展示中心。对符合国际认证的,省级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我市航空口岸、铁路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软硬件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备购置、卡口功能提升等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企业,运输整车达到1000辆(含)或在西安整车口岸销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再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对注册在西安地区的综合保税区内的整车进出口服务平台(具有展示、交易、报关、检测、金融、售后服务等功能两项以上),年度服务进出口整车达到500辆(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00辆,再给予5万元奖励,平台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和基地航空公司、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年自营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在我市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物流总部企业,依据其促进产业发展和吸纳就业等情况,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投资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支持货运航空公司引进,对在我市注册纳税且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投放3架以上(含3架)运力的新设立基地货运航空公司,根据其投放运力大小和机型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西咸新区  配合单位:市投资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培育物流骨干龙头企业,对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新获得国家5A级资格评定,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4A、3A级资格评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支持托盘生产、运营企业在我市建设托盘循环公用平台,支持物流企业对存储、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更新,对符合要求的公用平台建设和物流标准化改造,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对获准在我市设立的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国家大宗商品期货公司、国家大宗商品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库,省级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按省级奖励资金的1∶1予以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对在我市注册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互联网百强企业、跨境电商前10强、电商垂直领域前1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或区域总部,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安跨境电商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报关的,给予货运代理费(含报关费、报检费、操作费、短途运输费)3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申报要求

    申报对象

申请享受“三个经济”支持政策的企业及项目主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纳税地均在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及项目实施主体;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舆情发生;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经营行为。

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市发改委印发的《西安市大力发展“三个经济”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登录市发改委门户网站“三个经济”支持政策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二)资质审查。各项政策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的资质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现场核查后确定资金安排意见,并分别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级各政策牵头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拨款申请,符合拨款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扶持资金预算,西咸新区、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本级资金及按照相关要求由本地区承担的扶持资金一并拨付相关单位。

支持原则

“三个经济”支持政策奖补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凡财政奖补政策,原则上仅为对上一年度的达标奖励(从2019年1月1日起)。

政策期限

支持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上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上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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