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国资发〔2014〕208号
各国有企业监事会:
为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规范监事会报告行为,我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规范监事会报告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规定和要求,就出资人关注的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分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
第四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应坚持实事求是、内容完整、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监事会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基础上,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所监管企业年度经营管理、经营业绩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后形成的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集中检查结束后,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的撰写,参照陕西省国资委《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编制框架及内容》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专项报告
第九条 专项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当期发生的重大事项、重要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而提交的报告。
第十条 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由市政府、市国资委或监管企业决定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或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主要包括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破产,以及重要子企业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十二条 重要紧急情况是指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公共事件突发苗头等事项。
第四章 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报告是监事会根据出资人要求,或对当期监督及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检查核实的事项,开展专项检查后形成的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报告要说明事由、事实,有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报告应于专项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五章 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综合分析报告是监事会工作部门在全面掌握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监事会提交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分析报告应于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交后2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综合分析报告应呈报市国资委。需报市政府的,经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市政府。
第六章 报告处理
第十九条 坚持监事会主席负责制的原则,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主席签发。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部门呈报。监事会工作部门应做好报告的接收登记、分类运转等工作,做到程序合规、安全保密、运转高效。
专项报告,一般情况下经由监事会工作部门报送市国资委,重要紧急情况可直接报送市政府。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经由监事会工作部门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部门承担监督检查成果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年度综合分析报告的起草呈送,年度报告(节本)送阅,向有关部门和委内处室印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反映企业相关问题及建议,跟踪落实结果并反馈等。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部门及时将市政府领导和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印送相关监事会,做好批示落实工作,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报告及领导批示归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为涉密文件,其密级、期限根据内容设定。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后按照机关公文运转有关规定和保密工作有关要求执行。监事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事项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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