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国资发〔2014〕212号
各国有企业监事会:
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我委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检查报告的运用
第一条 监事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含专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提交报告后,监事会工作部门将报告中有关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等内容节略,形成报告节本备查。报告节本按秘密级文档管理。
第三条 监事会提交报告后,监事会工作部门要汇总报告内容,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呈报市国资委。
第四条 市国资委应将综合分析报告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合订本,呈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有关领导对报告批示后,监事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将领导批示印送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工作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委领导的批示,将报告需落实的事项及建议印送有关部门或委有关处室,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处理落实。
第六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由监事会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印送委有关处室。
第七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监事会工作部门印送市国资委纪委。其中重要内容是否报市纪委,由委纪委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第八条 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需查阅有关报告节本的,经委分管领导签批后到监事会工作部门查阅;需向有关监事会了解情况的,由监事会工作部门协调联系。
第九条 有关处室将处理落实报告有关事项和建议的情况直接报委分管领导,同时抄送监事会工作部门。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跟踪了解报告成果运用情况,将落实结果向监事会反馈,并定期汇总报委分管领导。
第二章 委内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条 健全委内有关处室与监事会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关处室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的监督成果,在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时,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要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对有关处室征求的意见,要积极予以配合,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拟订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时,要征求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处室在考察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主席意见。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在研究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股权激励等事项时,要征求有关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年报审计等工作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有关处室主办印发市属企业的有关决定、批复、通知等,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监事会与委机关有关处室的协调联系,以及有关意见建议的征集和反馈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事项,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提示。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
(二)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三)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范围的其他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监事会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与企业领导班子进行座谈沟通,提出整改建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就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经营管理问题,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醒函》,建议企业改进提高;
(三)对需要提请企业关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征询和提示;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适当的其它形式。
交换意见的内容涉及企业整改的问题,监事会应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并报监事会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企业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企业未予整改的,可由监事会提出,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应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监管企业,委机关有关处室。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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