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民发〔2019〕12号)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我市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通知》(市地普〔2019〕1号)精神,我局起草了《西安市民政局关于报审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请示》(市民字〔2019〕18)号,于2019年4月上报市政府。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
(一)2019年4月4日,根据杨广亭副市长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将《西安市民政局关于报审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请示》征求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意见。
(二)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4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征求了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意见,收到意见7条。其中,已采纳7条。
(三)2019年5月28日,《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并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由西安市民政局、西安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执行。
二、主要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1.建议将第三条中的 “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由批手续时,应将建筑物标准名称审核手续作为审核的内容,没有进行名称审核的,应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先行办理建筑物名称审核手续。”内容删除。 2.建议第七条中建筑物名称通名及适用范围依据相关国标、省标、市标及各类专项规范确定,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等进行规范。 |
已采纳 |
2 |
市司 法局 |
1.建议将《办法》第九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修改为“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2.建议删除《办法》第十三条中的“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建筑物名称时,对没有取得《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的,应当告知……建筑物命名手续”。 3、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根据《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应删除《办法》第十五条内容。 4、根据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建议将该《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5.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45号),修改后的《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应在正式发布前向我局申请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并办理报名手续。由相关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
已采纳 |
西安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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