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预算评审有关要求。一是社会服务支出应当按照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编制预算。预算编制中不得为申报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社会服务支出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明确受益对象种类和选择标准,预算需列明受益人数和资助标准,预算的人数和标准应当符合实际。例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列出被服务对象性质、内容、人数、次数,并且说明参与服务的人员种类、资质、数量、标准,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参与服务的专职人员中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与获得社会工作学历的人员比例合计不低于30%。二是社会服务支出中应减少开展服务活动的项数或种类,集中资金用于确需开展的服务活动,避免资金过于分散,不得用于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项目(C类项目)可列支本组织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但不得超过开展服务支出立项资金预算总额的30%。三是C类型项目不得在立项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可以在立项资金的8%以内列支立项单位执行项目所必须的直接成本。四是执行成本应当据实列支、凭票报销,并按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记账,不得整笔划转。项目立项资金列支执行成本不足的,应当由配套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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