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指出,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未列入《办法》的通名,须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凡不符合《办法》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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