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季节性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企业:

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上游气源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审议同意,我市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执行季节性差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方案

1.居民用户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5元/ m³(第一阶梯)、2.46元/ m³(第二阶梯)、3.08元/ m³(第三阶梯)。

2.学校、幼儿园教学和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基本生活用气、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民生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7元/ m³,不执行阶梯价格。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市政集中供热企业等供暖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31元/ m³。

4.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68元/ m³。

5.车用天然气: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37元/ m³,其他车辆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3.58元/ m³。

二、相关要求

1.严格执行政策。各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执行,突出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特别是保障好民生用气和重点行业、企业用气,保证全市采暖季天然气供应充足。

2.加强宣传引导。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季节性上浮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天然气公司和加气站企业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季节性差价期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市场价格稳定。

三、执行时间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车用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方案执行时间为: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2021年4月1日起,非居民用气(含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按照《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121号)规定执行。

2020-2021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季节性差价方案执行中如国家或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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