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3日 星期二

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促进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的意见》(市办字〔2020〕55号),结合我市就业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7日   



西安市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促进大学生在西安就业创业的意见》(市办字〔2020〕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双创服务体系,规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请的创业导师,能为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服务的,具有创业就业指导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其他专业人士。

第三条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组织导师活动,规范导师行为。

第四条  创业导师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创业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选聘

第五条  聘任对象

(一)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

(二)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中的专业人士。

(三)有行业经验和相关资源的成功创业企业家或知名企业高管。

(四)熟悉创业相关政策的政府及所属机构工作人员。

(五)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专家。

(六)市级(含)以上创业孵化基地负责人。

(七)其他从事创业服务业的专业人才。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二)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三)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能够为创业者解读创业政策,并为政策落实提供服务。

(四)有创业经验并已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或已经获得创业培训、创业咨询相关资质。

(五)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指导活动,并能较好完成创业服务工作。

第七条  聘任程序

创业导师的聘任坚持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公开选聘、动态管理的选聘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根据聘用条件和职责,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

(二)初审推荐。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推荐意见(附件1),报送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部门。

(三)专家评审。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创业导师人选。

(四)结果公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评审结果,将创业导师人选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颁发聘书。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创业导师,颁发聘书,聘期2年。


第三章 创业导师服务

第八条  创业导师职责

(一)创业指导帮扶服务。通过开展创业就业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创业沙龙、项目评审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创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政策制定和决策建议。收集和反映创业者的需求以及创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咨询。

(三)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四)参与创业服务活动。聘期内参与现场指导、网上指导、结对帮扶、创业大赛、绩效评估、路演评审等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4次。

第九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业者掌握相关知识和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创业者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参与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业者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政策调研。开展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七)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创业活动。

第十条  创业导师指导登记

(一)创业导师与大学生创业团队双方就创业指导帮扶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结对,并签订《西安市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备案表》(附件2),经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确认盖章后报送市人社部门确定结对帮扶关系(指导帮扶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享受相关补贴)。

(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应建立帮扶台账,填写《西安市创业导师结对帮扶跟踪表》(附件3)。

(三)创业导师参加双创类活动应主动填写《西安市创业导师双创活动登记表》(附件4),并报送市人社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创业服务风险。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各自承担。创业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无关。创业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以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外的活动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四章 创业导师补贴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做好创业指导登记,并符合如下条件的,可享受政策补贴:

(一)创业导师每指导一个在校大学生的创业项目(指导次数不少于三次),填写《西安市创业导师指导补贴申请表》(附件5)可享受1000元的指导补贴。

(二)创业导师指导在校大学生在西安市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填写《西安市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申请表》(附件6)可享受5000元一次性绩效奖励。

(三)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对补贴申领资料统一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发放补贴。每个在校大学生创业项目补贴(奖励)均只能领取一次,不得重复申领。帮扶资料两年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五章 创业导师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资料由推荐区县负责审核,日常管理由市人社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创业就业指导工作安排的。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并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露结对指导创业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的。

(五)有违法犯罪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西安市创业导师推荐(报名)表.docx

2.西安市创业导师结对帮扶备案表.docx

3.西安市创业导师结对帮扶跟踪表.docx

4.西安市创业导师双创活动登记表.docx

5.西安市创业导师指导补贴申请表.docx

6.西安市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申请表.docx

7.西安市创业导师补贴申请资料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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