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一级医疗机构按床日付费部分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0〕56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结算工作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74号)精神,我市于2020年起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结算工作。鉴于市医保发〔2019〕74号文中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3种精神疾病无一级医院结算标准,而同时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又将部分一级医疗机构作为本区(县)精神疾病的定点收治机构。因此,为切实保障此类患者的及时救治,积极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按床日付费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病种的结算标准,参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武功县人民医院等申请遗传及精神科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服函〔2018〕16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上述三种疾病的一级医疗机构的按床日付费结算标准暂按二级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80%执行。各单位应及时总结执行中的相关问题报市局。
特此通知。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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