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三、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范围以2020年、2021年两次全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调查摸底情况为依据,涉及我市4家机构,分别为:西安市城乡建设干部学校、西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西安市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西安市农业培训中心)、西安工会医院、西安半坡原始文化村。

四、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文物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总工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名单附后),统筹推进我市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稳妥做好我市四家涉改机构改革。

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和四个专项组,综合协调组由市发改委负责,四个专项组分别由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总工会、市文物局等四家涉改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研究改革推进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组成及职责附后)。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

出台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上旬

(二)组织实施

1.根据《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在工作专班指导下,研究确定相关涉改机构撤销、整合、保留、脱钩或转型的具体改革方向和意见。

责任单位:各专项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中旬

2.市级各涉改机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专班改革意见,分别研究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报专班办公室,提交工作专班审议。

责任单位:各专项组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下旬

3.各涉改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工作专班审议后,按程序批复。

责任单位:各专项组、综合协调组

完成时限:2022年1月

4.各涉改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批复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机构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涉改机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各相关单位依据《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保障措施》《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人员安置保障措施》和《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措施》(附后),结合各自职能指导涉改机构做好编制机构调整、人员分流安置、资产移交或整合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专项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2年4月

(三)养老服务设施改造

对确定为转型养老服务设施的机构,由资产接收企业进行评估,组织开展适老化改造,推动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相关专项组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四)总结评估

开展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总结评估,汇总相关资料、数据,形成我市报告报省发改委。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组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和我省、我市工作安排,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工作专班和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召开会议,通报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审议专项组改革实施方案,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各专项组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加强与相关成员单位沟通,按时间节点高标准推进本领域改革工作。

(二)加强领导,稳妥推进。此项改革时间紧、政策面广,各涉改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查督导,规范工作程序,遵守保密规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如期完成,职工利益得到保障,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对应改未改或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和用途、资产漏登漏报、账实不符、虚构债务、转移资产等问题,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力度,违法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附件:西安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



附件

西安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专班组成及职责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和文全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樊军荣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军胜 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苏立群 市委编办副主任

孔 宏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红林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

冯 莉 市人社局二级巡视员

王 刚 市资源规划局二级巡视员

顾 玫 市住建局一级调研员

刘 凯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吕永鹏 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李宏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

唐 龙 市文物局副局长

吴鹏飞 市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魏大宝珠 市总工会副主席

二、职责分工

工作专班下设综合协调组和四个专项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主要职责:承担工作专班办公室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任。负责专班日常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指导各专项组制定改革方案,负责方案审核,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提请工作专班研究审定。

(二)第一专项组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主要职责:负责西安市城乡建设干部学校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会同该校研究确定改革方向,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本专项组审核后报专班办公室,提交工作专班审议。

(三)第二专项组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负责西安市农业培训中心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会同该中心研究确定改革方向,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本专项组审核后报专班办公室,提交工作专班审议。

(四)第三专项组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

主要职责:负责西安工会医院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会同该院研究确定改革方向,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本专项组审核后报专班办公室,提交工作专班审议。

(五)第四专项组

责任部门:市文物局

主要职责:负责西安半坡原始文化村改制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文件精神,会同该单位研究确定改革方向,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本专项组审核后报专班办公室,提交工作专班审议。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研究改革推进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做好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机构编制、资产处置、土地政策、房屋报建(改扩建)、人员安置、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等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指导审议各涉改机构方案,落实工作专班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相关事项。各成员单位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加强与专班办公室的沟通衔接,重大事项及时向专班办公室报告。

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文件以市发改委代章形式发文。工作专班人员如有变动,由工作专班办公室按程序进行调整,不再另文通知。改革任务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保障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6〕60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工作,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我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要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撤销、整合、保留、脱钩、转型等改革方式,分别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于撤销和转企改制的培训疗养机构,应按规定注销事业法人,核销事业编制;对于整合的培训疗养机构,应撤销原有机构,注销事业法人,精简事业编制。

三、现有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健康养老服务、医疗卫生、职业教育、公共文化等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根据新的职责任务,在现有编制规模内按照精简原则重新核定编制。

四、对于保留的具有特殊功能的培训疗养机构,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剥离与培训无关职能,并适当核减编制。

五、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对所属培训疗养机构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根据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人员安置保障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6〕60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关于事业单位性质培训疗养机构人员安置

(一)参改人员范围

本保障措施所称的人员是指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纳入改革范围的培训疗养机构中工作,并与培训疗养机构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总体安置原则

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培训疗养机构,在改革中要按照人随事走、人随资产走、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多渠道开展人员安置工作。

(三)整合、撤销、改制机构人员安置

对于整合为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人员整体划转,由新用人单位统一接收后进行人员安置,重新订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撤销的培训疗养机构,涉及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方式稳妥安置。培训疗养机构转企改制或通过市场转让的,原则上由新用人单位依法与有关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改革过程中,对符合给予经济补偿条件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给予经济补偿。

(四)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性质培训疗养机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应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其中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以下情形办理。事业单位之间整合的,在整合后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撤销的,在接收单位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社会保险接续按照《陕西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7〕80号)执行。

(五)提前离岗

培训疗养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安置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改制后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改制后单位负责发放,企业和个人按企业职工的有关制度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企业单位性质培训疗养机构人员安置

与纳入改革范围的企业单位性质培训疗养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与纳入改革范围的事业单位性质培训疗养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机构撤销、整合、转型改革后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工负责,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改革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改革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政策规定提出人员安置方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履行民主程序,将人员安置方案纳入单位改革方案,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6〕60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按照权属清晰、分类施策、规范管理、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我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在明晰各级各类培训疗养机构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培训疗养机构的性质、改革方向和改革途径,采取不同的资产管理方式,严格执行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总体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实施之日,培训疗养机构的资产,只能用于保障人员薪酬和日常业务活动以及与改革工作相关的评估、处置、公告、诉讼、仲裁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转让、投资、抵押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改革过程中,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改培训疗养机构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控大额资金往来,防范大额资金运作的风险。

三、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机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机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规定执行。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培训疗养机构应当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指导下,抽调财务、资产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疗养机构资产清查范围应当全覆盖,包括培训疗养机构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情况和租用、借用或占用主管部门或本部门(本系统)其他单位土地、房屋等情况应当单独详细说明。

资产清查一般应当以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培训疗养机构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五、培训疗养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逐级上报资产清查报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培训疗养机构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对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核实,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备案。

六、资产清查工作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培训疗养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专项审计或复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七、明晰资产权属关系。根据培训疗养机构具体情况,分别明确资产权属。

(一)改革前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其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改革前为企业的培训疗养机构,根据企业注册资本中国有资本所占比例确定国有权益。

(三)改革前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培训疗养机构,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范围的,其资产明确为国有资产。

(四)改革前不具备法人身份、进行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为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经济实体的培训疗养机构,其资产应当根据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性质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八、按照规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过程中需要以市场化方式公开处置资产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培训疗养机构性质,分别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

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协议转让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九、改革前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和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费用等相关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统筹用于改善民生。

十、培训疗养机构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有关规定。

十一、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流转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纳入改革范围的培训疗养机构的债权债务,应当与资产一并划转移交,由改革后的培训疗养机构或接收方继续承担。

十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依据《陕西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7〕80号)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和市场主体登记。并入其他机构或撤销的培训疗养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或《企业财务通则》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按照规定保留为事业单位的培训疗养机构,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改革后为企业的培训疗养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7号)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十五、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执行。培训疗养机构使用的划拨土地,改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政策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省级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制为企业的,或移交接收企业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原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改革后继续保留原使用方式;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条件的,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十六、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房产,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改革过程中,涉及培训疗养机构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涉改培训疗养机构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八、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保障措施要求,严格履行管理程序,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九、本保障措施所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均应按照各级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改革前为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的培训疗养机构,参照本保障措施执行。

二十一、本保障措施适用于我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二、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和指导落实。

市政办发[2021]56号.pdf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