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不含成品粮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白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保持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县级储备粮油质量要求的新粮油等量替换库存粮油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全县粮油安全和宏观调控需要,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同品种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白河支行)根据库存粮油情况、品种结构、粮油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及时足额拨付轮换费用,按规定供应轮换信贷资金,保证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负主体责任,并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储企业依据县发改局的轮换计划承担具体轮换业务。
第七条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中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加强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提高轮换效益。
第八条 从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的部门(单位)、企业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对不宜存粮油必须提报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为:地上仓小麦4年、稻谷3年、玉米2年、豆类2年;食用油2年。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并对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年度储备粮油轮换计划,适时完成轮换计划,轮换完成情况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白河支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审批。
第三章 轮换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品种、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通过国家粮油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需要提前轮换出库县级储备粮油,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第十六条 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入库食用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含)以上标准。认真贯彻落实粮油收购和出库的检验项目有关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流入县级储备库存。对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具体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由有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机构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严格按照超标粮油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油市场。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提交书面验收报告,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对轮换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工作组为承储企业出具验收确认表。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油政策、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按计划组织轮出、轮入;
(三)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油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油合同及凭据),并按月向县发改局报送出入库进度。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依法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轮换的储备粮油,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县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用于承储企业安全储存粮油和安全生产等费用支出或弥补轮换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
第四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标准由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费用实行年度总额包干,费用拨付给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及时将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出入库结算价格由成交价加合理出入库费用以及交易手续费确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按储备规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轮换架空期情况对承储企业进行清算。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统计按《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执行。承储企业应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及轮换架空期等,并于每月7日前将轮换计划执行进展等情况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白河支行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县级储备粮油销售后,农发行白河支行应监督销售货款足额回笼归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销售货款不足以收贷的,要从轮换风险基金或借款人其他资金收回。
贷款发放和管理等具体事宜由农发行白河支行商承储企业明确。
第五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做到轮换全程管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县级储备粮油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白河支行按照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一)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转擅自轮换、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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