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发改局,恒口示范区卫健局、发改局,高新区卫健和医保局、发改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陕西省卫健委 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陕卫监督发〔202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健康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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