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淳化县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淳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淳化县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淳化县规划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水平,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规划审查机制,确保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8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并监督实施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实施意见》(陕发〔2020〕17号)以及咸阳市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章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成立淳化县规划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委员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因人事变动发生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同志接任委员,未列入规委会的相关部门,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退休老干部,省市规划方面专家及相关镇办中心负责同志、业务骨干参加规委会相关会议。

第四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并落实专家评审会及规委会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做好规划审查及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宗旨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各类规划审查程序及具体流程。按照“多规合一”总体要求,各类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各类报审规划与《淳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的衔接审查工作,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各类规划编制主体修改完善后,由各编制主体或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充分征求规委会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专家评审会及规委会会议召开次序、时间、范围。专家组成员应在本行业内选择三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审组,会前推举产生一名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会可与规委会会议一并召开。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内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初核工作,并严格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本着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城市面貌等原则,依法依规对各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的出具不符合规划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划的应根据项目选址、规模及相关要求判定是否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应在省、市规定的专家库抽取三名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会前推举产生一名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征求规委会领导意见,确定规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及参会范围。

第八条  各类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查后,因政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需报规委会重新审查。

第九条  规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查及项目批准的依据。未经规委会审查的各类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不得对外公布实施;未经规委会审定的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不得予以批准。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坚决执行规委会的决议。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政策、规划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规委会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公正。

(三)规委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向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若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存在严重影响规委会声誉、破坏公众和社会利益等行为,将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县城基本情况。

(二)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三)承认和遵守县规委会的各项章程。

(四)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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