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村振兴局关于《长武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确保过渡期间我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围绕我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工作目标,根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了《长武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共九条,资金来源是指经县政府2021年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为全县13个乡村振兴标杆村每村安排创建资金100万元,共计1300万元。创建资金的支持对象为13个标杆村分别为:巨家镇四合村、洪家镇庵里村、枣园镇牛王村、彭公镇孝村、昭仁街道小东庄村、庙底村、丁家镇十里铺村、相公镇芋元村、亭口镇二厂村、宇家山村、彭公镇槐庄村、丁家镇张代河村、洪家镇姜曹村

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13个标杆村特色优势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规划的编制、项目的论证设计等其他相关支出。资金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该项资金规范管理、封闭运行。镇(街道)是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资金使用单位,县财政局是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各镇(街道)标杆村创建工作根据项目进度及计划执行情况,填制财政衔接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支付凭据(资料),经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查批签后,镇(街道)资金管理人员进行专账会计核算,并负责资金的兑付、报账工作,资金使用结果及时录入预算执行系统。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长武县乡村振兴标杆村创建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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