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暨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4 16:01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暨补

充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工作,按照咸阳市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咸税发〔2020〕59号)文件、咸阳市医保局、财政局等四部门转发《关于明确医保扶贫相关政策标准的通知》(咸医保发〔2020〕53号)文件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小额保险助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2020〕106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县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必须按照咸阳市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履行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二、征缴标准

(一)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三部门《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规定,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550元,个人参保费标准每人280元。

特殊人群征缴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2014年、2015年脱贫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省、市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县财政资助100元,资助后个人缴纳90元。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资助后个人缴纳90元。

4、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5、退役士兵、应届外省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全省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二)2021年度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20元/人。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0元,由县财政全额出资代缴。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为准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参保登记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大学生

1、2020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0年度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四、征缴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金融机构代收、委托村组(社区)集中代收的方式,各镇办要统一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参保缴费和组织征收工作。建立“横向部门联动,纵向上下齐动,强化监督考核”的工作机制。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县税务、医保部门联合发布征缴公告,告知缴费人缴费标准、缴费时限、缴费方式。

(二)据实征缴。县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正常人群按照280元/人缴纳;全额补贴、定额补助特殊人群按照政策规定的个人应缴费款据实缴纳。

(三)金融机构代收。全县区域内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均可代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四)镇办、村组(社区)要负责辖区内缴费人员的组织管理职责,主动动员、细致宣传、全面辅导,确保缴费人能够及时缴纳费款。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按照个人应缴费额全额缴纳。

五、征缴流程

(一)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按参保登记信息征收费款。

对于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需到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县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参保信息传递按照点对点、人对人的方式进行,即县税务、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各指定一名业务人员对接参保数据的传递、接收。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按日完成上一日新增人员参保数据的汇总,并将明细信息由双方指定的业务人员进行交互传递。

对于新增参保人员需当天完成缴费的,由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出具《个人参保信息凭证》,缴费人持《个人参保信息凭证》在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完成缴费登记,缴纳费款。

(二)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人,优先鼓励通过网上银行、手机APP等线上方式申报缴费,也可通过各金融机构银行柜面、ATM机、助农E终端等线下方式申报缴费。

镇办、村组(社区)等委托代收组织,通过城乡居民虚拟户申报的方式,向税务部门进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明细申报、汇总缴纳。

(三)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标准,按照医保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系统中进行维护。

特殊人群缴费,采取“实缴费款申报缴费”的方式进行征收。对于定额、全额资助的参保缴费人群,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县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数据认定时间以2020年8月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由医保部门分类核实核准信息,税务部门依据医保部门提供的核实确认后的信息在系统中做特殊人群类型标记。(对于相关部门报送的特殊人员错误信息,医保部门核准后,将正确信息最晚于10月底前传递税务部门)。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税务部门征缴费款入库后,按照总对总的原则定期向医疗保障经办中心传递缴费入库明细信息,医疗保障经办中心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入库信息完成权益记录。

六、票据使用

(一)通过网上银行、手机APP等线上方式申报缴费的,电

子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通过助农E终端、商业银行柜面ATM机等线下方式缴费的,助农E终端、商业银行柜面、ATM机出具的缴费票据可作为缴费凭证;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缴纳费款的,可向金融机构换开《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也可根据需要在办税服务大厅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二)镇办、村组(社区)等委托代收组织(机构)通过虛拟户征收保费的,参保缴费个人可根据需要,到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电子支付凭证、助农E终端、ATM机出具的票据、《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医保部门予以承认,可做为个人查询缴费、权益记录的依据。

(三)各镇办在筹资过程中要注意提前着手收集贫困人口中职工、异地参保、参军、服刑、死亡等视同参保人员的相关佐证资料。

七、退费办理

缴费人由于重复缴费或者出现错缴异地需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接收缴费人退费资料,核实费款入库状况,并将退费资料传递至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医疗保障经办中心终审通过后,完成退费工作。终审不通过,不予办理退费的,医疗保障经办中心需向缴费人说明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配合。县政府将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镇办要全力配合县税务局和医保局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此项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强化宣传指导。县税务、医保局及各镇办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政策业务的培训辅导,确保税务、医保各级工作人员、镇办、村组(社区)干部和业务经办人员能熟知缴费政策、掌握业务办理流程并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

(三)做好舆情应对。县税务局、医保局要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预判,理顺思路,合力解决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防止舆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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