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彬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彬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维护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所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包括主城区、新民镇镇区和泾河西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均适用本办法。个人建房是指个人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是指个人依法依规取得建设用地,自筹资金建设供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包括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村民个人住房。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是指城镇居民使用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供个人或者家庭居住的房屋。村民个人住房,是指户籍在本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供个人或家庭居住的房屋。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城关街道办、豳风街道办和新民镇人民政府依据彬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镇(街道)总体规划,负责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对管辖区内的个人建房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居民建房用地审核;审查个人建房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包括房屋的用途、高度、层数、面积及建筑风格);对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组织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个人建房的消防、抗震、人防以及施工图审查;负责个人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负责个人建房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负责个人住房的房屋安全质量鉴定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区主干道个人建房的规划监察,并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用地标准等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条 城关街道办、豳风街道办、新民镇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简便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制式表格。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十一条 规划区个人建房实行分区控制,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区指城市主、次干道沿街两侧30米范围内;一般控制区指重点规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区域。随着城市的发展,各区域范围将相应调整,调整的范围以最新的规划为准。
第十二条 高度层数控制:重点控制区内的个人房屋改扩建必须按规划统一退让,统一立面风格,且房屋层数不得超过四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一般控制区的个人房屋改扩建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
重点控制区建房的,沿街道退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退让,相邻房屋建设遵循边界相互退让原则,各自退让用地边界至少5厘米,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建一方建设时有协议),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四章 审批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用地新建房屋:
(一)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结婚且夫妻双方户口都在本组,确需分居立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乡村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经批准向城区和村民建房集聚点集居的。
(五)现居住房屋属危房确需拆除新建的。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用地新建房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造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再次申请住房用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改、扩建房屋:
(一)原有房屋经鉴定为危房确需改建的。
(二)原有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
(三)房屋加层需满足结构安全质量需求。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改、扩建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所处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改变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周边环境和生产、生活秩序。
(三)无规范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
(四)土地、房产权属有争议。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住宅只允许适当维修,不得批准重建:
(一)已列入实行统一开发的区域;
(二)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四)因城乡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影响市容市貌、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电讯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需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九条 个人房屋建设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且必须有建筑效果图,施工必须由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五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个人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个人需要建房的向所在地(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经讨论同意并予以公告无异议后,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进行资格审查和用地审批,审核合格后,镇政府(街道办)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转送市自然资源局。
(二)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规划设计方案审核通知书,并附施工图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材料后对个人建房的消防、抗震、人防以及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核合格后转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并通知建房户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还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同时将批准情况分别推送至镇政府(街道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过程监管。
(五)个人建房户按已审批通过的施工图竣工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房户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 建设管理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跟踪管理制度,实行开工放线、基础验线、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个人建房收费参照陕价行发〔2005〕209号和咸政发〔2006〕41号文件标准,按建筑面积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市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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