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永寿县苏陕扶贫财政援助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15:21

各镇人民政府、监军街道办、社区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苏陕扶贫财政援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援助资金带贫益贫效果,助力脱贫攻坚,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说明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9] 1525号)及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及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咸发改经合[2019]5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苏陕扶贫财政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苏陕扶贫财政援助资金指通过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拨付到我县的资金,包括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及苏陕扶贫协作资金以外的额外财政援助资金。重点用于《靖江市-永寿县扶贫协作规划》和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项目;支持产业园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扶贫效益明显的基础设施改善项目;适当支持“携手奔小康”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精准扶贫项目。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聚焦县以下基层(不含县城),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安排易地搬迁扶贫小区(含县城内搬迁小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项目及相关带动贫困户增收的产业和就业项目,可适当安排贫困村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项目库建设

各镇办、部门和相关企业根据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增长情况,进一步加强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全部录入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库,规范审核、公示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与脱贫攻坚项目库对接,确保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全部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三、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申报程序

各项目单位按照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要求向所在镇办上报项目申请列入报告,各镇办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向县发改局上报申请列入报告,并将项目列入脱贫攻坚项目库。

四、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收益分配

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由贫困村作为股金入股产业扶贫项目,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由持股主体与扶贫协作产业项目实施主体及持股主体所在地镇办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分红收益主体为入股的贫困村集体,入股村及入股金额按照一万元带动一户贫困户确定,分红年限一般定为5年(具体分红年限由各镇办根据实际自行确定),5 年分红协议期内分红资金不得低于投入产业项目协作资金总额的30%。对于2020年以前的苏陕协作项目,入股村及入股金额按照原协议带动贫困户确定,分红年限与原协议年限保持一致。收益资金到账后由各镇办负责督促,入股村按照资金收益分配办法做好资金使用及公示,并将使用情况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发改局。

资金收益分配办法如下:

(1)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到苏陕扶贫协作产业和就业项目就业劳动,由分红受益的贫困村集体根据本村贫困群众到苏陕扶贫协作产业和就业项目就业劳动的实际情况,给予参与劳动就业的贫困户一定比例的就业补贴。

(2)积极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参加镇办、村组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服务活动,由分红受益的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根据本村贫困群众参与公益性服务活动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分红资金作为劳务工资发放给参与公益性服务活动的贫困群众。

(3)分红受益的贫困村集体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分红资金直接补贴发放给该村五保户、贫困残疾人等无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

(4)分红受益的贫困村集体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分红资金用于培育村集体经济、建设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贫困群众自主创业。

五、县级及以下对口捐赠资金使用

靖永扶贫协作县级及以下对口捐赠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接受对口捐赠资金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报备,并附资金使用方案,报备表、捐赠协议及其他相关佐证资料。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援助资金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使用。

援助资金遵循“提前规划,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

(一)提前规划原则。受援助的单位必须按照苏陕财政援助资金使用范围提前规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建立完整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专款专用原则。援助资金必须用于扶贫领域,不得用于资金使用方案以外其他非扶贫领域。

(三)效益优先原则。在援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办、部门及企业要夯实苏陕扶贫财政援助资金的监管使用责任,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确定专人每季度向县发改局报送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进度及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附报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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