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23 10:36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销售、燃放区域:永寿县城区及外延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为全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区及外延范围为:东至东沟(含东沟)、西至西沟(含西沟)、南至乾永交界、北至312国道超限站。各镇人民政府驻地范围为:镇政府直线3公里范围。

(二)限制销售、燃放区域:除全年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外,其他区域为限制销售、燃放区域。

二、每年的雾霾季(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和雾霾天气预警期,全县所有的限制销售、燃放区域调整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全县境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除雾霾季(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和雾霾天气预警期外,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群众依照风俗习惯,举办婚丧嫁娶活动,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在烟花爆竹销售点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及燃放地点和燃放时间。

四、在禁止区域内和限制区域禁止时段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在禁止区域和限制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销售、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主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县治污减霾工作做出贡献。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永寿县应急管理局:37665005

永寿县公安局:110  37668440

特此通告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