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重点项目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原县重点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工作,规范项目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以高质量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县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年度国家重点和省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年度县级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列入重点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五)重要公益性及其他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产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非产业项目5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下列程序征集和确定:

(一)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办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每年 10 月15日前向县发改局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县级重点项目的意见。

(二)申报年度实施的重点项目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就业等),并提供已取得的相关前期手续。

(三)县发改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进行综合评估、强化亩均效益等高质量发展理念,组织有关部门研判审核后,提出年度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方案。

(四)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经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由县发改局、项目各包抓单位组织实施。

(五)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因市场变化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实施的重点项目,由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发改局审核汇总,报县政府同意后,报县人大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重点项目按照前期、新开工、续建三个类别组织实施。推动前期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早日开工;新开工项目当年年初完成前期工作,及时开工建设;续建项目加快实施,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第七条 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 各镇办、高新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作为组织督促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服务、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措施,不断加大向中央和省上争取政策力度。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完善项目信息化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工作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管理台账,项目包抓单位每月25日准确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包括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加强统筹协调调度,力促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创新包抓工作机制。在坚持重点项目“五个一” (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部门负责、一套班子协调、一套实施方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机制,常态化落实“三包三促”责任制,及时协调指导解决存在问题,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第十二条 创新重点项目推进方式。通过召开协调推进会、“月开工、季观摩”等工作形式,强化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开工建设、投产达效、远景规划等方面工作。协调调度会主要任务是统筹谋划安排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分析研究各类突出问题,明确解决办法、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原则上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开工活动,确保一季度续建项目全部复工、新开工项目完成全部前期手续,开工率50%以上;二季度开工率80%以上;三季度全部开工建设。季观摩按照市发改委对观摩主题要求,县发改局牵头选取观摩项目,被观摩项目包抓单位全力做好配合。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观摩,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远景规划等相关问题,促进项目高质量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县发改局牵头建立全县重点项目信息共享微信平台,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技术合作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前介入,协同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科学规范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报批和供应、审批(核准/备案)、资金筹措等要素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专项督查制度。县发改局负责收集汇总提出制约项目建设存在问题,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采取阶段检查、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对推进不力或服务保障不到位的项目责任主体下发督办函,并向包抓领导报送提醒函。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快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各级各部门研究建立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开工前期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局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其它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挪用调整。

(一)各镇办要强化对项目的土地储备、土地征收、土地申报、附着物拆迁的支持和协助,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二)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发改部门、项目责任单位等对接,结合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等因素,提前做好土地储备、土地报批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第十七条 做好重点项目资金保障。

(一)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紧盯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向,提高项目成熟度,争取更多中央和省级预算资金,每年11月份前,由县财政局列出下年度可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发改局根据资金情况及相关单位报送项目情况列出下年度可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发改局抓住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机遇,筛选前期手续完备,建议条件成熟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争取更大债券额度。

(二)鼓励直接融资。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或采用国家支持的融资模式。

(三)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积极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财政部门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各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

(四)充分利用产业发展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产业基金在重点项目建设和龙头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产业创新发挥重要作用,构建我县现代产业体系。

(五)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加强融资平台整合力度,及时建立规范平台公司运作,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加快环评手续办理。行政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重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凡在已实施区域性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可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审查程序。

第十九条 电力、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网络、给排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

第二十条 优化项目建设环境。政法部门牵头建立重点项目挂牌保护制度,实行重点项目驻地领导走访、驻地公安部门巡逻和定期排查等环境保障制度,依法快速打击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阻工闹事等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加大重点项目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权重,将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县考核办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及县级要素保障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及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级有关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纳入重点项目数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总投资、年度投资、开工率、入库率、入统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等。对县级要素保障部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要素保障交办事项、办理(或向上申报)情况和企业对要素保障部门满意度。

项目考核优秀的单位,可优先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未完成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分。无县级重点项目的镇办、县级经济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建议评为优秀等次,并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除1分。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质量、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不建议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考核计分依据。纳入县级重点项目数量以县委县政府“五个一”文件为依据,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各要素部门批复文件为依据,重点项目开工情况以县发改局统计报表及实地核查结果相结合为依据,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以发改局统计报表汇总结果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项目入库率、项目入统率等数据以统计数据为依据。

对县级要素保障部门考核主要以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结批复文件、办理交办事项结果为依据,满意度以对企业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得分计算办法(满分100分)。

1.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10分)

立项手续己办结得3分,土地手续己办结得3分,环评手续己办结得2分,住建手续己办结得2分(无需办理的按已办理得分);

2.重点项目数量及开工情况(25分)

项目数量得分(15分),按项目个数得分,一个项目计1分,最高得15分;

重点项目开工率(10分),按照承担重点项目开工率[(开工项目数量÷纳入重点项目数量)]×10分计算得分;

3.重点项目总投资(5分)

按照[(被考核单位个数-重点项目总投资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

4.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10分)

按照[(被考核单位个数-年度计划投资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10分计算得分;

5.重点项目完成投资比例(15分)

按照重点项目完成年度投资率[(开工项目完成投资量÷纳入重点项目总年度计划投资)]×15分计算得分;

6.重点项目入统率(5分)

按照[(已入统重点项目个数÷纳入重点项目总数)]×5分计算得分;

7.固定资产投资(15分)

以统计库结果为依据,按照[(列入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量÷列入重点项目年初计划完成投资×100%)]×15分计算得分;

8.月评比得分(10分)

每月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比排名,按照排名情况进行得分;

9.日常重点项目管理综合评价(5分)

①制度建设情况(2分)

有完善的重点项目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安排专门领导负责、有固定信息报送联络机构和联络人员、有会议记录(查看相关文件及记录);

②信息报送及时(2分)

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得2分。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的,每次扣0.2分,本项分值减完为止;

③信息报送准确(1分)

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报送准确;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信息报送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扣除该项分值。

10.加分项,对争取中省市项目资金情况,按照争取资金占项目年度计划投资的100%、80%、50%、30%,分别给予10、8、5、3的加分。

11.县级要素保障部门考核得分计算办法,要素保障交办事项办结率或申报率(60分),企业对要素保障部门满意度(40分)。

第二十五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积极发挥“三项机制”的鼓励激励作用,对在项目推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进行专项表彰和嘉奖,对项目建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优先向组织推荐,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

根据考核得分排名,镇办和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级部门由高到低各取20%,为先进集体一等奖,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可优先进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优秀等次,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1分,同时本单位可推选2名项目建设先进个人,每人奖金1000元。

根据考核得分排名,镇办和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县级部门由高到低各取30%,为先进集体二等奖,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 0.5 分,同时本单位可推选1名项目建设先进个人,每人奖金1000元。

根据考核得分排名,要素保障部门由高到低取2个单位,为先进集体,在全县范围内通报表彰,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同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0.5分,同时本单位可推选1名项目建设先进个人,每人奖金1000元。

对年度考核成绩排名最末位的在全县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的基础上扣除0.5分。

在项目建设的观摩、省市大型活动作为主会场,并取得全市前5名成绩的相关单位,活动结束后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已颁布的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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