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礼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总体目标: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三、主要内容:
(一)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取两部分组成。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供水单位从水费中提取的资金称为日常维修费用。
(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保证工程良好运转。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维修养护基金按年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各供水单位做好从水费中提留的日常维修费用。
(四)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租赁承包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五)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的日常维修费用按以下标准核定:
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我县农户每人每年2元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年度转存,农户人口数以公安局户籍在册农业人口为准;
水费中提留日常维修费用,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以管网80%以上用户的水价为准。
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日常维修费用=月用水总量×5﹪×用水单价。
(六)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
水费中提留的日常维修费用由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监管。使用水费中提留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由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利局验收。
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
(七)凡按照《礼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留日常维修费用已连续3个月以上(以本办法实施日为参考)的农村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给予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管网等维修、改造、更新等方面补助。
(八)对不能足额从水费中提留、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日常维修费用的农村供水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各项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应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九)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对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养护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逐级申报,2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利局审批,2万元以上的由县水利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十)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管理单位必需提供提留日常维修费用账户记录及日常维修费用累积账户额等凭证。经审查同意的维修养护项目,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审批表、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竣工验收书等申请划拨资金。
(十一)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原则上采用各工程管理单位首先使用自己累积提留的日常维修费用及水费中资产折旧部分资金,其余经县水利局现场勘查、会商论证后确定补助比例。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化验消毒设备及各村总表前主管网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维修养护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
租赁承包经营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加压泵、配电柜等电气设备方面维修养护费使用,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得超过该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标准的80﹪。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供水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县水利局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补助比例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十三)为管理和使用好维修养护基金,由发改、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监督,县水利局统筹使用,确保基金的良性运作。
(十四)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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