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我县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咸阳市人民政府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的通知》(咸政发[2018]16号)《礼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礼政办发[2021]40号)《咸阳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咸政教民字[2019]222号)《咸阳市教育局咸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幼儿园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教民字[2020]2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九年制学校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县教育局的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 年检内容

(一)党的建设:办学方向、党组织建设、作用发挥、保障机制、思政德育工作等情况。

(二)办学条件:举办者投入、师资队伍、基本条件达标、办学地址等情况 。

(三)依法治校:学校名称、证照章程、举办者资质及变更、校(园)长资质及履职、法定代表人产生及履职、决策机构人员构成及履职、监督机构人员构成与履职、其他组织、受到奖励或处罚惩戒情况。

(四)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收费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办学行为:师德师风、招生管理、教学(保教、培训)业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师生权益:教职工权益、学生(幼儿、培训服务对象)权益保障情况。

(七)其他需要年度检查的内容。

《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附后,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指标体系参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执行。

第五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度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后申请年检的报告;

(二)基本情况相关报表;

(三)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佐证材料。

第六条 县教育局每年可结合民办学校的层次和管理情况,分年度确定年检的范围。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 民办学校年检分为学校自查、县教育局核查、随机抽查三个环节。

学校自查。学校结合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每年元月20日前将本细则规定的材料报送县教育局。

县教育局核查。每年2-3月组织工作专班对学校报送情况进行核查。工作专班主要采取审阅学校申检材料、实地查看办学条件、查阅学校档案账簿、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形式进行核查,必要时指派专项审计小组进驻学校进行审计。

随机抽查。县教育局在检查年度内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行政抽查,抽查报告作为年检结论重要参考内容。

第八条 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自查报告和年检工作专班提供的实地核查报告,结合学区日常管理、随机抽查中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最终确定年检结论。

第四章 年检结论及运用

第九条 年检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年检结论推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民办学校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与各学校评星评优、招生计划分配、专项资金安排挂钩,纳入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档案;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推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县教育局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

第五章 年检监督与保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或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教育局将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整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七条 年度检查费用统一由县教育局在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向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建立民办教育年度检查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年检工作专班。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建立年检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年检工作专班年度检查评价表、民办学校信用档案、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档案的数据库系统,逐步提高年度检查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3月16日起执行,2027年3月17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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