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行为,保障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第8号令),陕西省《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咸阳市住建局《咸阳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辖区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进行二手房交易,应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第三条  武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二手房上市交易和交易资金管理的行政部门。
      第四条  武功县房地产管理所负责二手房上市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商业银行受房产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协议配合做好资金收支的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武功县房地产管理所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账户”字样;交易结算资金开户行、专用账号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再从事二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代管业务,亦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声明交易资金结算方式,并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管理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二手房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独立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负债。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手房交易当事人通过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资金,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武功县二手房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交易资金监管只针对交易的二手房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申请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持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本人身份证明,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服务窗口签订监管协议。
      (二) 存入监管资金: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三) 出具监管凭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向交易当事人出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
      (四) 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当事人持监管协议、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凭证、房屋交易登记所需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所有权转移登记。
      (五) 划转交易资金:交易当事人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手续。
      (六) 解除监管和退回资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据监管协议向开户银行出具《武功县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解除。
      (七) 贷款资金划转监管账户:当事人需要申请按揭贷款的,应持买卖合同、监管协议、交易结算资金(首付款)监管凭证等按揭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划入当事人个人账户。
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当事人应当于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前,签订有关协议并一次性补足首付款。
      (八) 交易不成功资金划转: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交易当事人约定终止交易、交易当事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双方、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解除监管协议。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据监管协议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当事人。
      第九条  交易当事人划转二手房交易资金的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账户变更。 
      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免费提供服务。在申请资金托管到完成资金划转期间,托管资金利息按照托管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如果交易成功,连同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如果交易没有达成,则连同房款一起退给买房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留存本部门备案。协议应根据每宗交易分别独立编号;明确交易资金存入或转入、划转或退回的具体条件、方式和时限及相应的违约处理方式;明确指定交易结算资金划转或退回的相应账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凭托管协议及相关开户资料于“专用账户”下为房产买方开设子账户,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建立子账户及相关信息,房产买方按约定在子账户存入或转入交易结算资金,开户银行在托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到位后向房产买方出具交存凭证,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到该交存凭证后按托管协议约定向房产买方出具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与银行签订客户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业务合作协议。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进行本部门留存备案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其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约定,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款专用。
      银行应严格查核划款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将交易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当交易未达成时,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以现金存入的,转入买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专用账户”下子账户的客户交易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义务按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该宗二手房交易、登记等办理情况出示证明该子账户的性质及该笔资金在该时点的实际归属。
      第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注销“专用账户”时,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必须清结“专用账户”项下全部子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并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相应审计报告后,撤销本部门留存的备案证明,银行凭撤销备案意见书及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申请予以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骗取划转交易监管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银行未按规定划转交易当事人监管资金的,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不得再进行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银行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自2021年11月1日起申请二手房交易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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