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相关政策,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11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投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也可实行镇办(社区)报账制,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新阶段扶贫开发有关投入政策,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有扶贫任务的镇办(社区)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倾斜。
第十条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扶贫切块资金和县本级安排扶贫资金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脱贫计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是按照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对资金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政策性因素主要包括中、省、市、县扶贫开发政策及规划、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各镇办(社区)开展扶贫开发日常工作情况等方面。
竞争性分配方式,主要是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优先支持资金使用规范、减贫效果明显、创新经验典型的镇办(社区)村。对提前脱贫的镇办(社区),县上在切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应加大政策性因素的权重。对提前脱贫或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评优秀的镇办(社区)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无偿补助方式为主,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和投资参股等方式使用,投资参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将股份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 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按照中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资金的使用方式,要精确到户,原则上提倡将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贫困户,确保贫困人口直接受益。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
(三)移民搬迁。围绕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支持搬迁户住房建设、集中安置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及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资料印刷、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五)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六)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四条中、省、市下达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县级安排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统一安排使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帐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帐管理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试行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后,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帐制,也可根据实际实行镇办(社区)报账制。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帐。县财政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切块资金后,及时拨付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后对项目资金按进度及时实施报账,部门原则上在收到资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或直接补助到户(人)资金的报帐工作,对未按期完成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大于10%的部门和镇办(社区),在分配下一年度扶贫专项资金时按结余结转额度予以扣减,部门和镇办(社区)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需设置质量保证金的,原则是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10%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财政专项资金,可由县扶贫农发办或镇办(社区)直接拨付到合作方有关账户。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及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分散采购方式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不足30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3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管理。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公示、实施、检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二)项目选择。项目由县扶贫部门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及脱贫计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县实际,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三)项目库建设。县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计划。
(四)项目计划备案。县级在省市下达扶贫切块资金计划文件后1个月内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人数、扶贫效益内容。省市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项目计划作为上级考核、检查、验收及各级审计的依据。
(五)项目实施。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六)项目变更。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将作为项目实施、考核、检查、审计依据。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并报省市备案。
(七)项目验收。对己建成或完工的扶贫项目,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项目所在镇办(社区)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项目投资、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开;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管护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永久保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要按类别建立台账,按科目实施计划管理。
第五章 资金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进行。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是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监管机构。各镇办、(社区)党委、政府是监管主体。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项目的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帐、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备案审核、监管指导、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各镇(办、社区)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帐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镇办(社区)村五级联动,以县、镇办(社区)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格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纪、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追回扶贫资金。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财政局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三)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农发办负责解释。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