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武功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8年3月7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武功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扭转我县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被动落后的局面,进一步调动和激励外贸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落户我县的积极性,培育扶持具有实绩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引导我县企业快速做大做强,逐步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章 补助和奖励对象

  第二条对在武功县备案登记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的各镇办(社区)、各部门和介绍外资外贸企业落户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依据

  第三条外贸进出口企业以西安海关出具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以银行出具的外汇资金到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

  第五条介绍外资外贸企业落户的单位或个人以外资外贸企业推荐材料为依据。

  第六条各镇办(社区)、各部门以当年完成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任务为依据。

  第四章 补助或奖励兑现程序

  第七条外贸进出口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武功县外贸进出口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武功县外商投资企业补助或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提供、介绍外资外贸企业落户的单位、个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完成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任务的各镇办(社区)、各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送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外贸进出口企业补助或奖励标准。

  1.在武功县投资落户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对其完成的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

  2.对县内外贸进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投资性银行贷款,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贷款金额基准利率的40%,给予连续三年的贴息补助。

  3.对介绍、提供有效外贸进出口企业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落户并实际发生业务后,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奖励0.5万-2万元人民币。

  4.对登记注册备案的外贸进出口企业,首年实现自营,结汇率达到80%以上,且进出口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人民币。

  5.对年进出口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在次年进出口额增幅超过上年30%(含30%)、50%(含50%)、100%(含100%)时,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实际利用外资补助或奖励标准。

  1.在武功县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完成的厂房、生产线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补助。

  2.对介绍、提供有效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落户并实际发生业务后,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0.5-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奖励标准。对培育发展外资外贸企业的各镇办(社区)、各部门,在企业落户并实际发生业务后,根据企业实际投资规模,一次性奖励0.5-2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参加展会补助标准。

  1.对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定的国外国际专业展会的外贸外资企业,在享受省、市开拓国际市场等扶持政策后,对于参展相关费用中未得到支持的剩余部分给予70%的补助。

  2.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定的省外国内国际性商品展会的外贸外资企业,一次性给予0.5-1万元人民币补助。   

  3.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省内国际性展会的外贸外资企业给予3000-5000元人民币补助。

  4.参加由省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中外对接会、洽谈会、培训学习会的外贸外资企业,报销参会人员车船往返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实施品牌战略奖。

  1.出口产品被认定评选为“陕西省名牌产品”的外贸进出口企业,且当年进出口实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2.获得“陕西省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称号、当年出口实绩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的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设立“优秀业务员奖”。对在外贸外资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业务精通、成绩突出的优秀业务员,奖励5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申报补助或奖励需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银行出具的外汇资金到账单,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银行汇款单,有设备进口的提供进货发票,资金使用证明、资金使用承诺书和现场施工照片;

  7.项目立项、批准、环评等文件;

  8.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外贸进出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外贸进出口企业提供西安海关出具的进出口金额证明; 

  3.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合同,承包商开具的发票,银行汇款单,有设备进口的进货发票,资金使用证明、资金使用承诺书和现场施工照片;

  7.项目立项、批准、环评等文件;

  8.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性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贷款合同,贷款借据,贷款利息清单等证明材料;

  6.资金使用证明承诺书;

  7.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外贸进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或出口增量奖励。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6.西安海关出具的上年出口金额证明;

  7.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介绍、提供有效外资外贸企业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奖励。

  1.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推荐材料;

  4.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6.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7.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参加展会补助。

  1.省市县有关部门组团、组展活动通知文件;

  2.组展单位实施方案、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3.参展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参展人身份证、银行账户等资料;

  4.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参展住宿、往返车票、展位费等有效发票;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实施品牌战略奖励。

  1.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企业获得品牌证书或称号证明材料;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外贸外资企业“优秀业务员”奖励。

  1.个人申请;

  2.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企业推荐申请、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

  4.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资金由县财政局预算内安排,设立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专项资金100万元。

  第八章 惩处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和个人应如实申报奖励或补助资金,并接受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补助或奖励资金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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