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陕卫财务发〔2017〕140号)及咸阳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扶贫办《转发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卫发〔2017〕49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保障基本、兜住底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的政策倾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四重保障”体系,使贫困群众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切实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到2020年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县扶贫办2017年底核定的享受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

  第三章 保障期限

  第四条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

  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统筹,与新农合基金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来源由省、市、县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统一拨付至“武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年度内报销透支时,透支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充(如果出现透支,由县合疗经办中心及时申请,县财政及时予以补充)。

  第五章 保障水平

  第八条 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仍在新农合各报销窗口结算)。暂时不能纳入一站式结算的,由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制定具体办法,一例一审,单独核算,逐月报批。

  第九条 纳入补充医疗保障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年度单次或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住院合规费用报销仍达不到80%的,差额部分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障予以填平补齐,足额补足,确保贫困人员享受“四重保障”后住院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

  第六章 附 则

  第 十 条 本办法由县合疗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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