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武功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武功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基础工作,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和扶贫项目实施效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咸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咸阳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安排支持的脱贫攻坚项目。扶贫项目安排要与建档立卡信息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符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切实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第三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镇办(社区)及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度,为来年脱贫攻坚筛选储备好项目。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是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并按程序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上报省市备案通过后下达执行。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坚持聚焦精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符合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扶贫规划,与年度脱贫任务相匹配,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要求,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聚焦脱贫成果巩固,提高脱贫成效和质量。

  (二)坚持重点支持。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把巩固提升脱贫成果防止返贫作为重点,着力支持符合当地实际、群众参与积极性高、适应市场需求,且能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的项目;着力支持贫困村、重点村;着力支持带动当年贫困户脱贫、贫困村退出的项目。

  (三)坚持群众参与。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扶贫项目选择及调整、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提高群众参与度和知晓率,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审核批准入库后要进行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五)坚持动态管理。项目库要根据脱贫攻坚进程进行动态调整,将符合需求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要及时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既体现项目储备功能,又体现管理功能,确保项目库储备质量。

  第五条 实行绩效管理。在关注扶贫资金投向和用途的同时,更加注重扶贫项目精准脱贫绩效目标的实现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资金使用不精准、“趴窝”、“挪窝”现象,项目实施缓慢、带贫益贫效果差等问题,提高脱贫质量和减贫效果。项目库建设情况是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 入库项目范围

  第七条与脱贫攻坚相关的项目,要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衔接。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脱贫攻坚政策要求,国家和省市县政策明确规定、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与脱贫攻坚联系不紧密的搭车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

  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

  2.产业扶贫。围绕培育和壮大当地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电子商务和服务业等与脱贫增收相关的扶贫产业,支持贫困村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完善带贫益贫长效机制,支持发展光伏扶贫、乡村旅游业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3.金融扶贫。围绕帮助贫困人口缓解资金短缺,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主要包括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益贫贷款贴息等项目。

  4.能力建设。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技能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5、其他项目。结合脱贫攻坚实际实施的其他扶贫项目。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八条 村级申报。村“两委”班子、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结合本村脱贫目标任务和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认真分析本村(含贫困户、贫困人口)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出到村、到户项目建设初步意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项目清单。项目清单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带贫减贫利益联结机制等内容,到户项目要附贫困户名单。项目清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办(社区)人民政府初审。

  第九条 镇办(社区)初审。各镇办(社区)要组织人员进村入户调查核实,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和带贫机制、绩效目标等内容,审核后在镇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按照年度和行业类型分类,报送县级相关行业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相关行业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镇办(社区)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脱贫攻坚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当地实际等。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会同财政局汇总各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确定入库项目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县级项目库,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逐级上报省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镇村负责收集整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级申报材料、镇办(社区)审核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等资料;县行业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本部门审核意见、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库在未报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报先建。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必须明确和细化绩效目标,带贫减贫利益联结机制,即是对项目实施结束后要达到的目的、目标或作用、效益等进行明确和细化,能量化的要量化。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要合规合法、符合实际、可实施。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和脱贫成效巩固。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负总责,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相关部门和各镇办(社区)都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同志专门负责。

  第十七条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项目库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承担具体责任。县相关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制定、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对重大扶贫项目应及时跟进督促进度,严把项目实施质量,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扶贫开发局、财政局负责对脱贫攻坚项目库进行监管,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落实整改;对弄虚作假和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扶贫项目计划制定、申报、审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扶贫项目年度计划的选项、审核、备案、公告公示以及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启动、变更、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拨付和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支付报账、到户扶贫项目补助资金发放等情况。

  县扶贫开发局应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动态调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根据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和项目成熟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调整,每半年和年终向省市上报。

  (一)对项目库中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后期可以确保实施的项目予以保留。

  (二)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销号标注。

  (三)对贫困群众和贫困村急需的且与脱贫攻坚联系紧密的项目要按编报流程审定补充入库。

  (四)其他部门已经立项的(如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或因扶贫对象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及时调整出库,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五)其他情形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入库项目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对年度实施的项目,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镇办(社区)采集项目实施情况(开工、完工、验收)、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中、省、市、县财政扶贫资金,国家彩票公益金的安排使用,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定点扶贫资金、扶贫贷款等其他资金,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和准备好下一年度脱贫攻坚项目计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并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资金用途、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一经批准,除农业生产季节性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实施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扶贫、财政部门要对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将财政扶贫资金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第二十五条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管理。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管护台账,跟踪监测,确保发挥效益;在建项目完成后,要对形成资产进行登记管理,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做好产权移交工作,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贫困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集体所有。镇办(社区)、村要对扶贫项目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库公告公示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金项目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应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谁受益、谁知晓”的要求,做到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入库的村级申报、镇办(社区)初审、县级审定结果分别由村、镇办(社区)、县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受益对象和绩效目标等。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示地点在村务公开栏,并将纸质公示材料送达村民小组;镇办(社区)公示地点在镇办(社区)政务公开栏,并书面通知项目村初审结果;县级公示地点是县政府门户网站,并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所在镇办(社区)。

  公告公示要向基层延伸,要灵活运用多种载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电视、网络、政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媒体传播手段,扩大覆盖面、提高知晓率。

  第二十九条 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脱贫攻坚期内要留存清晰、有群众观看的图片资料和纸质公告公示资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受理部门须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须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对调查核实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在管理过程中有与中、省市出台的办法不一致的,按照中、省、市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武功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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