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发〔2019〕10号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武功县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武功县鼓励和支持招商引资若干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厚植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咸字〔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功实际,制定以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通过招商引资在武功落户建设的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类项目(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油气经营等市场选业主类项目除外)经营主体,均可按照规定,申请获得中、省、市和武功县制定出台的有关奖励补助政策。

  二、工业类项目

  1.对投资新建且符合产业发展目录、单位面积投资达到行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循环经济、食品医药、汽车零部件等战略性新兴领域产业项目,在项目按期建成后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对3-5亿元(含)和5-10亿元(含)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一次性分别按照30万元和50万元上限给予奖励;对10-30亿元(含)和30-50亿元(含)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一次性分别按照120万元和300万元上限给予奖励;对50-100亿元(含)和100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一次性分别按照500万元和1100万元上限给予奖励。

  2.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的企业主体,除省市奖补,县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级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对国家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国家重大项目、新设立的军工总部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主体,根据上级奖补标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300万元的上限配套资金奖励。对通过竞标承担军工科研项目和取得军贸出口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经费的20%、上限2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营企业,按每证10—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类项目

  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建成后,除享受上级奖励扶持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涉农项目建设主体,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现代服务业项目

  1.对首次成为规模以上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项目经营主体,当年分别一次性给100万元和4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的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电子商务类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并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类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3.对新成立和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园区的企业主体,根据投资规模、产业特色、企业集群数量、区域就业人数等综合成果,一次性按照投资额5%、上限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示范的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除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给予上限10万元奖励。

  4.对新建和扩建的中省市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在土地供应、市政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除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外,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科研奖励。

  5.对新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含研发中心、销售中心、工程中心等),且注册成立法人机构的企业,在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后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引进外资类项目

  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按照投资额度,在项目建成且提供相关外资认定资料后,对项目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励,其中: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同时按照《武功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发〔2018〕20号)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激励奖励

  1.税收奖励。根据招商引资企业年税收贡献额度,在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前5年,以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企业予以奖励。其中:100万-300万元(含)的按照10%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含)的按照20%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上的按照35%给予奖励。

  2.鼓励全民招商。(1)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商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10万元奖励;(2)对以商招商、且引进项目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引进项目建成后,一次性给予上限50万元奖励;(3)对自然人引进的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一次性给予引进人上限20万元奖励。

  七、优化项目建设服务环境

  1.加大土地储备和供给服务力度。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投资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优先供应土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并通过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解决重点项目用地难题。凡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在出让(租贷)期限内,用地者申请改变合同约定用途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2.对新注册的企业,在事权范围内实施“零收费”政策。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同价政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新引进投资额度在10-15亿元、15(含)-20亿元、20(含)亿元以上的工业和高新技术类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三项企业性收费外)分别按70%、50%、40%以下征收。

  3.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凡招商引资项目,除依法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4.加强银企对接。县政府定期组织县内金融机构,召开“银政企座谈会”,搭建融资平台,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5.便利生活环境。凡落户武功的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可办理“咸阳市绿色通道证”,享有包括免费旅游市内各大景点、享受医院优先就诊就医和免费体检、安排子女入学及交通出行等生活便利;企业员工享有本县户籍待遇,可申请县保障房、经适房、廉租房、限价房、公租房,解决住房需求。

  6.服务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教育等部门免费为企业在县内组织招工;以县职业学校为载体,鼓励实行校企挂钩、定向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予以补贴。

  各相关单位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性补贴,支持企业发展,同时按照本办法为企业申报奖励,同奖同补。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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