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武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武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中央、省、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各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镇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中央、省、市、县衔接资金下达到位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政策要求,以及县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中央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省、市、县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除第三条中央衔接资金支持范围外,还可用于支持以下6个方面:
(一)非贫困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对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四)适当支持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立面改造和必要的村组排污管网改造;
(五)农民职业技能培训;
(六)预算级次对应的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负面清单。各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六条 各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中央、省、市级衔接资金管理费,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到县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县级不得从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中央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省、市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由县级使用。中央、省、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市、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中央、省、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属于对县级补助性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结余部分要按照各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县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作为县衔接资金投入。
第八条 各级衔接资金分配综合考虑脱贫退出村、非贫困村、脱贫人口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镇村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村予以倾斜。
第九条 县级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监测帮扶对象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各级衔接资金,安排资金项目,推进县域内均衡发展。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省、市、县级衔接资金用于非贫困村的比例不做要求,由县级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县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事务、农业农村、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电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标准文本,明确要素内容,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和工作标准。县级项目方案按资金级次逐级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所辖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督促加快衔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责任: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拨付资金使用管理,并根据情况或配合相关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专项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衔接资金后,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商县财政局于15日内提出中央、省、市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下达后30日内,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后拨付资金。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商县财政局提出县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县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通过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十五条 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县级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商县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经县政府研究审定后遵照执行。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
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六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县财政局接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预算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项目任务分解细化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报县财政局审定,县财政局在15日内正式将预算指标和审定后的绩效目标下达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时间节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县级部门报账制,对衔接资金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一)报账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整理合理合规报账资料,并提出资金报账申请,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审签后,对衔接资金进行报账拨付。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衔接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报账拨付,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报账,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财政衔接资金预留5%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三)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及时收缴财政重新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武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8〕30号)和《武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细则(试行)》(武政办发〔2018〕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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