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社区),普集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武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武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7附则24

7.1预警管理与更新

附件

评审意见




武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加强协调联动,提高政府风险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维护经济发展成果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功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大气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咸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有效预防、科学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为目标,坚持救人第一、环境优先的原则,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整体水平。

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原则上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武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一部分,与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构成整个预案体系。

《武功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武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与县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防御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预案之间是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关系。当其他事件引发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启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同时,《武功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也是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相互之间是上下指导、补充衔接关系。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或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处置,县级指挥权自动移交市级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县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武功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镇办(社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4)负责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污染损害评估、污染损害赔偿、生态恢复等善后处置工作;

(6)加强全县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及信息动态更新等工作。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应急业务的副局长担任,应急联络员由环境监测站与局机关管理科负责人担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镇办(社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主要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陕地电分公司、县消防大队、中国移动武功分公司、中国联通武功分公司、中国电信武功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镇办(社区)和其他有关部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污染监管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武装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污染源来源;对事件成因和污染区域进行调查、取证;对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调集社会专业处置力量参与对污染物的治理;对污染区域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调查、评估。

(3)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武装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4)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等保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互联网和微信等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办(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比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镇办(社区)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咸阳市生态环境有关县市区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国土、市场、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分析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信息报告常用电话: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37290100,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办公室:37297152、县环境投诉中心:12369、县便民服务一号通:12345,县消防大队:119。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行业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网络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人民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请求省政府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进行应急救援;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抢险救援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处置能力有限时,事发地政府应制订抢险救援方案,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并采取围堵、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控制、减缓、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速度和范围。

4.2.2污染监管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5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自媒体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县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生态环境部及《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陕环发〔2020〕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自行组建或依托社会力量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公安消防以及县突发环境事件第一、二、三应急抢险救援队等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联系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应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初资金预算计划。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项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要依托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相关部门按分工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功县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2〕30号)自行废止。

附件:主要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

主要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县委宣传部                                   3729227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7292226

县发展和改革局                            37150682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37292257

县民政局                                      37292230

县公安局                                      37292279

县财政局                                      37292261

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                  37297152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7292449

县农业农村局                               37292225

县水利局                                     37292404

县自然资源局                              37292569

县交通运输局                              37292606

县融媒体中心                              37292709

县卫生健康局                              37299544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7291009

县应急管理局                             37290100

县气象局                                    37292441

县武装部                                   38998280

县消防大队                               37296119

地电分公司                               372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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