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阳市渭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股(队)、办:

现将《咸阳市渭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渭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18日

咸阳市渭城区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合理布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渭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渭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内申请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渭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下面简称零售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的同时,需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划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 本规划所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是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六条   渭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总体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便民高效、尊重历史、逐步调整的原则。

本规划适用于实施后的新办证户,原有许可证的使用、延续不受本规划相关条件限制。

第七条  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今后随着渭城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二章  规划标准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办理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城乡街道:新增零售点与有效零售点相邻两侧距离不低于20米。

2、居民小区:按照小区户数,每1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10个(含小区临街商铺零售点,小区临街商铺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3、商贸市场:按照2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已经超过10个的,不再新增。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严格控制,原则上不予许可:

1、每个自然村设置一个零售点,已有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公路沿线不再设置零售点。

2、机场航站楼、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区域内新增的商业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3、居民住宅楼内。确需办理的,可以设置零售点,但必须设在一层,原则上小区此类型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小区商铺(含临街商铺)的零售点不计入楼内总数之内。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受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限制:

1、所处位置属于部队、监狱、景区、建筑工地内部的。

2、烈属、革命残疾军人及符合中国残疾人分类标准的第四等级以上(含第四等级)的残疾人或家庭成员,第一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有独立商务中心并对内销售的酒店(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4、面积在200㎡以上的商场、便利店等。

5、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5、申请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8、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外商(含港澳)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10、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腐蚀、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和串味的物品的。

1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

1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

13、中小学校进出口50米范围内。

14、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5、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16、牌匾名称与实际注册名称不符的。

17、主营范围与食品、食杂等零售业无关的。

18、政府已规划待拆迁区域。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条件规定

第十二条  户数认定是以住宅小区内实际住房套数为准;商铺数认定是以商贸市场内实际商铺数量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与住所相独立、不可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认定标准: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局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油站便利店卷烟零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烟专〔2009〕70号),对具备安全,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便利店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相关安监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证明。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认定标准:“中、小学校”,指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中小学校周围,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口”,指供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含正门、边门、侧门,不含消防通道。通常以中、小学校供学生出入的校门边框为标准,向左、右或者前方半径50米之内。

第十六条  距离认定标准:本规划所称距离均为行人可通行的实际距离,指申请办证的经营地点出入口到最近零售点的出入口相邻两侧之间的实际间隔距离。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过6个月未进行卷烟零售活动以及负责人、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未重新申请办理的零售点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黄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

第十七条 本规划“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渭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烟草专卖局渭城分局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渭城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

网络编辑:梁卓--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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