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补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二)与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政策、咸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大病保险政策合力保障;
(三)公平、公开、公正、便捷、实效。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办法发布之前,户籍已在秦都辖区的城乡居民,出生的新生儿须随父母一方落户秦都(不含外地户籍转入秦都户籍的新生儿),且随同落户的父母一方必须在本办法发布之前为秦都户籍;
(二)当年在咸阳市医保中心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在秦都区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一个参保年度内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现行咸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大病保险(二次报销) 报销终结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群体。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实行分段按定额补助,一个年度内个人累计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3.5万元,补助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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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范围内剩余个人 自付费用(元)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费用(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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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1000(含)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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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12000(含)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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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13000(含) |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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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14000(含)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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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0-15000(含) |
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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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16000(含) |
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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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0-17000(含) |
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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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0-18000(含)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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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0-19000(含) |
6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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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20000(含)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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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22000(含) |
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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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24000(含) |
1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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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26000(含) |
1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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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0-28000(含) |
13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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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30000(含) |
1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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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32500(含) |
1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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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35000(含) |
1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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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37500(含) |
2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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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0-40000(含) |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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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45000(含) |
2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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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50000(含) |
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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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以上 |
35000 |
第四章 补助办法
第五条 符合享受秦都区大病医疗补助的城乡居民分为单次补助、多次累计补助、年终累计补助。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卡或居民健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费用结算单;
(四)本人农行卡复印件。
第六条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不予补助的范围,同现行咸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政策、大病保险政策不予支付范围相同。
第七条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于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资金来源:区财政列支专项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资金实行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区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和拨付等业务。
第十条 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实行一人一补,不得转让、重复报销、出借或弄虚作假,不得骗取或套取补助资金。若有以上行为,一经查实,除依法追缴已补助资金外,取消其本人享受医疗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二条 秦都区大病医疗补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医疗补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运行期为五年(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秦都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咸秦政发〔20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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