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制度,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内部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 职能、人员、财务、外事党建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应按要求设立银行帐户。一个行业协会商会只得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开立后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财会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经费来源可通过收取会费、 接受捐赠、开展服务或者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取得资助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遵循“自愿、合理”的原则,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或者获得政府资助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对下列9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一律取消:
1.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3.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5.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6.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
7.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
8.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9.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鼓励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每年要进行财务审计,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对财务不规范、乱收费等违纪的社会组织,将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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