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民发〔2020〕1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按照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70号)精神,结合咸阳实际,制订了《咸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咸阳市发改委 咸阳市教育局 咸阳市公安局
咸阳市司法局 咸阳市财政局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咸阳市委员会 咸阳市妇女联合会 咸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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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保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合法权益,按照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9〕70号)精神,经认真研究,结合咸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且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四)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五)其他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评估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依照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且需要长期治疗的;
服刑在押:指根据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书;
3.属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5.属失联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受案查寻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6.属重残的,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7.属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9.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10.需要出具的其他资料。
(二)查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受理。受理申请后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相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无法进行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证实材料或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安排2名以上由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作出查验结论。申请人应当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民政局审核。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组织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同时开展监护监督指导工作。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以下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并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
4.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依法收养的;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后,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认定、发放工作与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信息更新结合起来,加强动态管理,每半年复核一次。
三、突出保障重点
(一)强化监护责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却恶意失联、拒不抚养的父母,县级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二)落实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申请程序、资金保障和发放方式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执行。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补贴,通过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给予适当补助。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不低于现有补贴标准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非在学者年满18周岁后可由儿童主任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具备劳动能力、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年满18周岁后申请特困救助。
(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情况,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市医疗救助范围。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的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相关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性质的救助政策。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互补联动,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拓展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标准。
(四)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认真贯彻实施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民政局可灵活引导其他助学项目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助学范围,自行确定资助标准。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协调落实。
(五)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市、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儿童主任负责开展信息排查,及时将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村(居)委会、儿童督导员和镇政府(街道办),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协助申请救助,对儿童监护不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密切部门协作
市、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保护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要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各自领域相关政策用足用好。
(一)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二)人民法院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所属县市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三)人民检察院要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四)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儿童父母失踪(失联)查寻力度,接到儿童父母失踪(失联)的求助或报警,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人员失踪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对失踪(失联)人员信息应当在24小时内录入警务平台“走失人员”模块。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困境儿童父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按政策为无户籍儿童办理入户手续、对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批评训诫、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及其他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为被执行强制措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帮助。
(五)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六)发改部门要健全信息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七)教育部门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全面落实相关教育资助政策。
(八)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等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对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九)医保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工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参保缴费补贴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等。
(十)共青团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社会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精神关爱,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十一)妇联要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十二)残联要加快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监管,依托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
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所属的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强化督促落实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困境儿童中最困难的群体,在自身利益表达、诉求主张、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才能摆脱困境。各县市区要按照中、省、市相关要求,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切实贯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要求,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要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监管,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核查,每年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及其资金项目情况核查比例分别不低于10%、80%,逐步达到全覆盖。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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