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民发〔2020〕5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咸阳市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民政局 咸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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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正式运营满一年;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条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
老机构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具有咸阳市户籍老年人。
第五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照“核人头补机构”的原则,根据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和收住老年人能力等级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量和入住时间作为补贴计算依据。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依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轻度失能、中度失能纳入半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重度失能纳入失能老年人补助范畴。依据《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标准》,将养老机构由低到高划分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三个等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养老机构接收1名老年人并住满1个月为1人次计算,具体标准为:
三星级养老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分别为80元/人次、120元/人次;
四星级养老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老年人补助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次、150元/人次;
五星级养老机构收住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补助标准老年人补助标准分别为150元/人次、200元/人次。
第七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1:9的比例分担,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先服务后补贴,执行年度核算和补贴。
第九条 有意愿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咸阳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上年度接收人员的相关资料(见附件2、3)。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本级财政局于4月底前对提出运营补贴申请的养老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联合向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申请资金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财政局于5月底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料评审和实地查看,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达运营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县市区财政局后,由县市区财政局连同县级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养老机构。
第四章 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补贴资金用于养老机构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培训等费用,不得用于养老机构建设。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补贴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养老机构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补贴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运营补贴已发放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星级发生变化的,可以按照重新定级后的标准核算补贴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咸阳市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运营补贴暂行办法》(咸民发〔2013〕141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咸阳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审批表(略)
2、咸阳市社会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明细表(略)
3、咸阳市社会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补贴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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