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通知》

咸民发〔2021〕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精神,切实增加我市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根据2020年我市购买服务工作实际,学习借鉴西安、渭南等市成功经验,经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现就我市2021年度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扎实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在社会建设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让民生保障更有力度、社会服务更有温度,基层能力得到充分保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贡献民政力量。
       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内容
       (一)购买主体。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相关社会救助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主要从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如社工机构、协会、基金会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如相关学术机构、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如家政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进行择优选择。
       (三)购买服务内容。结合上级要求和2020年我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实践,2021年度我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仅购买事务性工作,主要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业务时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其他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社会救助末端公示监督等工作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承接单位办理的其它社会救助服务临时性工作。
       (四)购买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确定的承接主体,应当以满足社会救助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期限为2021年度(不得超过2021年12月31日)。
       (五)服务方式
       1、服务形式:由承接单位按照各县市区民政局工作需求,按时完成县级民政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2、工作形式:承接主体业务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团队派驻县级民政部门,按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完成购买服务的工作内容。县级民政部门采取委派单方式给派驻业务人员下达日常工作任务,派驻业务人员按下达要求开展工作,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承接单位负责业务人员办公电脑、桌、椅等设备及其耗材的保障,并提供必要交通工具(建议承接单位固定交通工具);县级民政部门可为派驻人员提供一定的办公场所,并负责办公用水电保障。派驻业务人员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和承接单位双重领导,由承接单位负责招录、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并明确团队负责人,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任务: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下派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村(社区)长期末端公示的监督检查、其他困难群众主动发现,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复审时的入户调查,委托办理的社会救助服务临时性工作任务。
       县级民政部门提供入户调查表格样式,派驻业务人员入户调查时如实填写申请救助家庭或申请低收入认定家庭的实际状况,调查人员签字后交由申请人所在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每批次任务完成后由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汇总上报县级民政局。同时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按照社会救助的相关程序继续完成下一步的工作。对派遣人员入户调查情况,县镇两级民政部门应该进行一定的抽查,对主动发现并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承接单位给主动发现人员按户给予一定奖励。派遣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执行上下班打卡签到制度,派遣团队负责同志统筹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提前完成本批次任务的,在办公场所进行汇总等工作。工作期间,派遣人员不得从事县级民政部门派出任务之外的其他工作。购买主体除正常派出工作任务外,不得给承接单位提其他额外要求,对承接单位提出额外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4、招录形式:承接单位根据购买主体的采购需求,发布招录公告,采取报名和资格审查同步、笔试、面试、确定招录人员的程序进行招录。招录的人员必须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熟悉电脑操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大专以上(含)学历,年龄在18-36周岁之间(研究生学历可放宽至40周岁)。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劳务合同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和在校学生无报名资格。招聘人员尽量以当地户籍为主,取得社会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招录时给予一定的加分。
       现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户数在3000户以下的县市区招录派驻人员3-4名,3000-6000户的县市区招录派驻人员5-6名,6000-8000户的县市区招录派驻人员7-9名,8000户以上的县市区招录派驻人员10-12名。
       5、薪酬结算: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派驻人员的薪酬待遇、招录费用、交通费用、培训费用、管理费用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按季度或按半年给承接单位支付款项。承接单位按月给派驻业务人员支付工资,派驻人员工资参照当年社区专职干部工资标准。承接单位必须给派驻业务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主体不承担派驻人员工作期间及工作期间之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
       (六)经费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具体额度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本级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予以保障。各级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七)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侧重于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就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内容,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派驻人员的考核,由承接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
       (八)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实施综合监管,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启动预案,确保救助对象的正当权利不受影响。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民生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对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重大创新,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供给、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鼓励、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实施效果,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承接单位派驻人员要主动深入基层进行政策宣传,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咸阳市民政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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