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7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是指羊毛湾水库水源和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及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

羊毛湾水库水源包括羊毛湾水库上游漆水河流域来水和引冯济羊工程调水。

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包括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底洞、引冯济羊隧洞及管理设施。

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包括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加压泵站、净水厂及其电气设备、输电线路、通信、观测等管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咸阳市人民政府和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和工程设施安全。

第六条 咸阳市水利局是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

乾县、永寿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城管执法、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羊毛湾水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水库专管机构)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日常保护与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二)按照划定的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三)拟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水库枢纽工程设施的保护规划,经咸阳市水利局同意后,报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

(五)对水库枢纽工程设施包括引水隧洞、输水洞、水库大坝、溢洪道、泄洪底洞及管理设施等进行定期观测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六)依照国家规定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布设水质监测断面,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体系,对地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七)根据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执行水源地安全值班、报告制度。

(八)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取水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实时监测。

咸阳市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供水工程专管机构)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二)按照划定的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三)拟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水库饮用水供水工程及保护管理设施进行定期观测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

(五)依照国家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六)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执行供水安全值班、报告制度。

第八条 咸阳市水利局应当组织编制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出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库专管机构、供水工程专管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乾县、永寿县人民政府及咸阳市水利局。

第九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咸阳市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水库水源保护

第十条 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为圆心,以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即大坝区域的陆域至水库大坝处,其它陆域为水域边界外延200米范围)。

二级保护区

水库水域范围: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外延伸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部分;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外边界向外延3000米范围(即西侧至大坝外,其它各侧均为3000米范围)。

入库河流水域范围:河流以入库处(即正常水位线635.9米对应的水域边界)沿河流流向逆向延伸至2000米范围,水域宽度为河道宽度;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范围。

“引冯济羊”输水渠道水域范围:以入库处沿渠道逆向延伸12000米,水域宽度为渠道宽度;陆域范围:出隧洞洞口渠道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准保护区

水域范围:河流准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从二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5000米,水域宽度为河道自然宽度;陆域范围准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为准保护区水域长度,准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为1000米。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水质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

(三)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堆放、掩埋及向河道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五)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或建设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遵守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性规定外,同时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四)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五)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第十五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单位、村镇产生的污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垃圾、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收集及时运出水源保护区处理。

在二级保护区内应当根据库区水质水量,控制水产养殖规模。

第十六条 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伐林木,应当在征得水库专管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库专管机构和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咸阳市水利局和生态环境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施工建设应当按照水源安全保护要求进行,并接受水库专管机构和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工程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规定,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范围为:水库大坝、输水洞、泄洪底洞、溢洪道等工程设施自水库大坝迎水坡坡脚向上游200米处,至水库大坝背水坡坡脚下游500米处;大坝两端外延300米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规定,羊毛湾水库饮用水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加压泵站、净水厂及其管理设施保护区范围分别为:

(一)输水隧洞口上游半径为200米的区域,输水隧洞两侧各100米的区域;

(二)输水管道两侧15米的区域;

(三)加压泵站、净水厂周边10米的区域;

(四)跨河输水渡槽、倒虹、管道等工程设施,河道上游500米,河道下游1000米的区域;

(五)电气设备房、输电线路、通信、观测和管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周边10米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及供水工程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钻探、开矿、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二)毁损、破坏枢纽工程、供水工程及其水文、通讯、观测、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三)擅自从输水隧洞、输水管道工程设施中取水;

(四)建设与饮用水源和工程保护无关的工程设施;

(五)在水库坝体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垦殖、铲草;  

(六)倾倒、堆放垃圾、废土、弃渣,掩埋动物尸体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向供水工程设施排水、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八)危害引水、输水工程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拆除、损坏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工程保护区的保护标志、标识、宣传牌、警示牌和界碑、界桩、防护网。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防汛、抢险、军事、公安、救护及管理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驶入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

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设施保护区现有农耕陡坡地(25度以上)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十一条规定,修建与羊毛湾水库枢纽工程设施或饮用水供水工程设施相交叉的公路、桥梁、管线等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水库专管机构或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其建设方案报送咸阳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接受水库专管机构或供水工程专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排污口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整改,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依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县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咸阳市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咸阳市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羊毛湾水库饮用水水源及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一、二级保护区已有的提(引)水工程设施按原规模予以保留,在水源紧缺时,应当优先保障城乡人畜用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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